研發形成無形資產,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第十一條規定,除下列交易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
(二)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
1.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
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
(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
(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上冊)》在“第十八章所得稅”中對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明確,除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成本之間一般不存在差異,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主要產生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以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1)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第七章無形資產規定有關內部研究開發活動區分兩個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以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應當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對于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稅法中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如該無形資產的確認不是產生于企業合并交易,同時在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按照本章的規定,不確認有關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例18-2】乙企業當期發生研究開發支出共計2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4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4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1200萬元。稅法規定,研究開發支出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假定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當期期末已達到預定用途(尚未開始攤銷)。
本例中,乙企業當期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中,按照第七章無形資產規定應子費用化的金額為80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的成本為1200萬元,即期末所形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200萬元。
乙企業當期發生的2000萬元研究開發支出,按照稅法規定可在當期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600萬元(費用化金額800萬元+100%加計扣除金額800萬元)。所形成無形資產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40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2400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1200萬元。
該內部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的1200萬元暫時性差異系資產初始確認時產生的,確認該資產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本章規定,不確認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研發形成無形資產,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