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取得財政補助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在最近一周的財稅答疑中,有企業財稅會員的財務人員咨詢了一些取得財政補助的相關問題,有的是為了完成今年的業績考核,想把財政補助一次性計入當年損益;有的是已經完成了今年的業績,不想把財政補助計入當年損益。那么對于企業無償取得的財政補助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呢。

一、關于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無償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助,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這種財政補助, 在會計核算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的規定,應該區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進行會計核算。
1、與資產相關的財政補助
實務中,企業通常先收到補助資金,再按照政府要求將補助資金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企業在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應當選擇采用總額法或凈額法進行會計處理。
總額法下,企業在取得與資產相關的財政補助時應當按照補助資金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
凈額法下,企業在取得政府補助時應當按照補助資金的金額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
2、與收益相關的財政補助
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對與收益相關的財政補助,企業同樣可以選擇采用總額法或凈額法進行會計處理:選擇總額法的,應當計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選擇凈額法的,應當沖減相關成本費用或營業外支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要求,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不能是為了業績考核的需要,隨意變更對財政補助的會計處理方式。

二、關于稅務處理
1、增值稅方面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企業無償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資金,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屬于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方面
(1)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但是,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財政資金,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于不符合不征稅收入財政資金,企業無償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助,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一旦處理錯了,就會引發稅務風險。看下面這個上市公司的公告就知道后果多嚴重了。
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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