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接收上級單位劃轉的股權,增加資本公積,是否需要交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第一條“關于營業賬簿的印花稅”規定:
(一)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未繳納印花稅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為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征印花稅。
(三)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經評估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四)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股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單位接收上級單位劃轉的股權,資本公積增加不能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