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的司庫業務的現金流審計調整為以凈額列報,可以嗎?
答: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規定:
“第五條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但是,下列各項可以按照凈額列報:
(一)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
(二)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項目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三)(三)金融企業的有關項目,包括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的貸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與支付、同業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資金、以及證券的買入與賣出等。”
集團的司庫業務的現金流項目列報,需要結合實際業務情況判斷,站在集團的角度如果屬于代收代付項目的,可以按照凈額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