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將自產產品發給員工是否確認收入?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第二部分《主要賬務處理》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規定,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月末,小企業應當將本月發生的職工薪酬區分以下情況進行分配:1.生產部門(提供勞務)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3.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和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4.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按照其銷售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將自產產品發給員工需要確認收入并同時結轉產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