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1010 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收入中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和出租固定資產收入的區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填報說明
第7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填報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12行“出租固定資產收入”:填報納稅人將固定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獲取的其他業務收入。
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包括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的收益,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取得的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等。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的主營業務為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投資性房地產等,則其相關收入在“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核算;如果企業的主營業務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建筑合同等,則發生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等相關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中核算。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發生的出租包裝物和商品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填入26行營業外收入的“其他”行次,不在表A101010表第14行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