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費
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費如何計提?如何會計處理呢?稅務上如何考慮呢?稅會差異是否要確認遞延所得稅呢... ...
1.
相關政策
1.安全生產費的提取政策----《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22〕136號)
第四節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
井巷工程、礦山建設參照建設工程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于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3.5%;
(二)鐵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2.5%;
(四)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投標報價應當包含并單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完成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原規定提取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向承包單位支付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將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工程竣工決算后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退回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或臨邊防護、高處作業或交叉作業防護、臨時安全防護、支護及防治邊坡滑坡、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和通風、保障安全的機械設備、防火、防爆、防觸電、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2.安全生產費的會計政策1----《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問題三、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3.安全生產費的會計政策2----《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13年第1期,總第8期):
問題3:對于上市公司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是否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解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不涉及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因安全生產費的計提和使用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比照永久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
4.安全生產費的稅收政策----《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6號):
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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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4301 專項儲備”科目。“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案例分析:
(1)甲建筑公司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作為總承包單位,承包了A項目(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價為1000萬元,2022年12月,甲方計量工程進度為500萬元。
依據財資〔2022〕136號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于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所以,2022年12月,甲建筑公司應計提安全生產費500×3%=15萬元。
借:合同履約成本—A項目—安全生產費 15萬元
貸:專項儲備—A項目 15萬元
(2)2022年12月,甲公司該項目自行發生各類安全生產費用9萬元,均為費用化,且取得合規票據。
借:專項儲備—A項目 9萬元
貸:銀行存款 9萬元
(3)2022年1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專業工程造價100萬元,其中包含安全生產費100×3%=3萬元,同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安全生產費1.5萬元,并取得合規票據。
借:專項儲備—A項目 1.5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萬元
2022年末,“專項儲備”科目貸方余額為15-(9+1.5)=4.5萬元,反映的是已計提尚未發生的安全生產費。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6號的規定,需要納稅調增。
此時,形成了稅會差異,但《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13年第1期,總第8期)的規定,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比照永久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無需確認遞延所得稅。
(4)2023年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完成工程結算,支付剩余安全生產費1.5萬元。
借:專項儲備—A項目 1.5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萬元
(5)2023年1月,A項目整體完工,按進度計提安全生產費。
借:合同履約成本—A項目—安全生產費 15萬元
貸:專項儲備—A項目 15萬元
完工時,“專項儲備”科目貸方余額為4.5-1.5+15=18萬元,反映的是已計提尚未發生的安全生產費,按照財資〔2022〕136號的規定,需要退回建設單位。
借:專項儲備—A項目 18萬元
貸:合同履約成本—A項目—安全生產費 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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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1.安全生產費本身屬于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向總包支付的安全生產費,屬于總包的收入,總包自行發生或者向分包支付的安全生產費,屬于總包的成本。
2.本著小企業會計準則“盡量減少稅會差異”的目的,筆者認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可不按月計提安全生產費,實際發生時,直接確認即可,這樣也就不存在稅會差異,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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