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關于銷售退回,兩個準則處理有差異!
在近期的財稅會員咨詢答疑中,會員問到:對于銷售退回業務,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和執行一般企業會計準則下,會計處理有什么區別?
下面我們通過對比兩個準則的具體規定和實例會計處理來看一下。
先來看《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第六十條小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第六十一條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屬于本年度還是屬于以前年度的銷售),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稱銷售退回,是指小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發生的退貨。”
案例
2021年9月份甲公司銷售200臺電腦給乙公司,合同約定按稅售價是113萬,在6個月內,如果發現質量問題,乙公司可以退回有問題的電腦,當月乙公司支付貨款90.40萬元,甲公司按照合同價款開具了全額發票。2022年2月份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20臺電腦,給乙公司開具了紅字發票,并收回乙公司所欠尾款。甲乙兩個公司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甲公司每臺電腦的成本價為4000元。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1、2021年9月份
借:銀行存款 904000
應收賬款 226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2、2022年2月份
借:銀行存款 113000
貸:應收賬款 113000
借:應收賬款 -11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
借:庫存商品 8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再來看一下《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注意:
1、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之前退回該商品不屬于銷售退回。
2、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在允許客戶退貨的期間內隨時準備接受退貨的承諾,并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但可能會影響收入確認的金額。企業應當遵循可變對價(包括將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的限制要求)的處理原則來確定其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交易價格不應包含預期將會被退回的商品的對價金額。
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在客戶要求退貨時,如果企業有權向客戶收取一定金額的退貨費,則企業在估計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時,應當將該退貨費包括在內。
案例
2021年9月份甲公司銷售200臺電腦給乙公司,合同約定按稅售價是113萬,在6個月內,如果發現質量問題,乙公司可以退回有問題的電腦,當月收到乙公司支付貨款113萬元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根據以往情況,估計乙公司的退貨率為10%。2022年2月份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20臺電腦,給乙公司開具了紅字發票,并支付乙公司退貨款。甲乙兩個公司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每臺電腦的成本價為4000元,執行新收入準則。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1、2021年9月份
借:銀行存款 113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20000
應收退貨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2、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計乙公司的退貨率為10%,沒有變化。
3、2022年2月份
借:庫存商品 8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 80000
借: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1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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