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不填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存在什么稅務風險?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一條、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號)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關聯交易應填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否則存在限期改正和罰款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