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境內管理是否需追溯補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第十條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后,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見附件1),通知其從企業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我國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稅收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居民企業,不需要追溯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