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可以對低價值租賃和短期租賃可以確認使用權資產嗎?
答: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 號)第三十二條 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方可以對低價值租賃和短期租賃可以確認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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