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損失,企業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機構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會計核算確認為壞賬損失,企業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機構專項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二十三條規定,第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附件: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規定,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的,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會計核算確認為壞賬損失,屬于特定損失,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匯算清繳時不再需要提供中介機構專項報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