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一波三折的稅收法定原則條款,隨著《立法法》三審稿今早通過全國人大表決,終于以較完整版本入法。今后,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等都只能通過法律確定,改變過去大部分稅收由行政法規規定的局面。
3月1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以2761票贊成、81票反對、33票棄權通過了《立法法》修正案三審稿,實施15年的《立法法》迎來首次修改。在修正案“最終版”的第八條中,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規定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稅收法定原則在修法過程中可謂峰回路轉。現行《立法法》2000年7月起施行,其中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一表述雖已包含稅收法定的含義,但過于籠統。
2014年12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將稅收的各項要素均納入法律規定范圍。
但是,到了全國“兩會”召開時,2015年3月8日,發放到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手中的《立法法》修正案三審稿,稅收法定條款悄然生變,“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四個重要的稅收元素被刪除,簡化為“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回應稱,二審稿的表述經專家論證不夠科學,稅種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這些基本要素。
但這一回應未獲認可。學界和不少全國“兩會”代表認為,三審稿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表述籠統空泛,不利于有效規范政府征稅權力,不利于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3月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擬將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寫入《立法法》修正案,將該項表述修改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最終,稅收法定原則按照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修改后的版本進入《立法法》修正案。圍繞稅收法定條款修改的種種爭議終于影響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