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新華社發布《立法法》全文,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立法體制,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加強備案審查,對司法解釋的規范和監督等。其中,對立法體制的規定作了如下修改: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范。
修改后的立法法分為“總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適用與備案審查”“附則”等6章,共計105條。
其中,第八條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
以下為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