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國稅局統計數據表明,2013年8月~12月,新疆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戶數月均為52751戶,享受優惠政策納稅人戶數占小規模納稅人中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戶數的比例為84%,累計免征增值稅額787萬元,免征增值稅稅額占小規模納稅人中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應納稅額的比例為2.47%。新疆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均享受了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新疆國稅局近期對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共計重點檢查納稅人2239戶,其中查出有問題戶40戶,查補稅款3.95萬元。
在落實、執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稅務人員發現的問題有:按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小微企業因購方需要發票進行結算而無法收回全部發票聯次,只能放棄申請退稅。另根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使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不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納稅人要代開專用發票,必須放棄免稅權。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的小微企業,無法充分享受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建議,對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和個體戶起征點政策應適度放寬,對不達起征點的個體戶和月收入不達2萬元的小微企業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予以代開,代開收入不計入當月享受優惠政策收入中,使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