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這表明,建立科學的財稅體制將成為未來中國經濟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組成部分。
穩定稅負,首先要保證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穩定地位。即一方面,穩定稅負意味著今后的稅制改革不應做可能導致稅負過度上升的改革措施。這不僅是為了進一步減輕而不是提高企業及個人的負擔,而且反映了財稅問題事關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根本性問題。因此,不大幅度增稅應是穩定稅負的不言自明的道理。但是,另一方面,穩定稅負也意味著今后的稅制改革也不可能大幅度的降低財政稅收收入。近年來,隨著財政稅收收入的增長率逐步降低,財政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有明顯的下降趨勢。2012年,財政收入增長率為12.8%,稅收收入增長率為12.1%,均低于過去20%以上的增長率。2013年,財政稅收收入增長率仍然處于低位,前3季度全國財政收入增長率分別為6.9%、8.1%、11.2%,雖然逐步回升,但還明顯低于2012年。顯然,要保持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就必須穩定財政稅收收入增長率。事實上,穩定稅負既是宏觀上保障財政資金在重點領域的支出,特別是發揮財政在穩增長、調結構中的著重要作用;而且財政資金穩定增長也是保障民生資金的政府投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經濟基礎。
穩定稅負,就是在基本保證稅負總體變化不劇烈的情況下,對稅收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完善。一方面,應該精細化研究結構性減稅。200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結構性減稅”,結構性減稅成為財稅改革的“熱點”。雖然四年來財政稅收收入增長率有所減緩,但社會各界對減稅效果仍存質疑。結構性減稅重在“結構”上琢磨。而結構性減稅最終則著眼于減稅,在于一個“減”字,這點應該是沒有異議的。結構性減稅是一個趨勢和方向,要精準到多少數額,目前還缺乏必要的數字支撐。這不僅反映當前的稅收管理不精致,也反映稅收在預算過程中存在不穩定性,導致減稅數額很難預測。結構性減稅從理論上應該是在稅收增長過程中減少了稅收增量,目前很難說出到底稅收能減多少,到底哪項措施會減少多少稅收,還需要算細賬。稅收減少并非越多越好,減稅即要考慮到經濟和產業的扶持,同時也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減稅政策對稅收增長是一個制約,在國內外形勢復雜多變,經濟增長形勢嚴峻,經濟增速走低的形勢下,必須綜合考慮稅收減少的影響。同時,結構性減稅不應是扶持產業發展或中小企業的臨時性舉措,而應該成為一項基本和長期的財政政策。應該成為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為中小企業減負的長期政策。另一方面,穩定稅負又要堅持稅制改革,調整稅收結構,適當增減稅種。對于房產稅、資源稅、環境稅等改革備受社會關注,但推進緩慢。房產稅事關千家萬戶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進展緩慢;資源稅、環境稅不僅事關當前老百姓日常的生活,而且將對中國子子孫孫產生重大、甚至不可逆的影響,但在方方面面的利益、困難面前,這些稅種的完善和推出困難重重。
穩定稅負,又要通過明確財權和事權,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財權和事權的統一是財政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一點理論上沒有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上困難重重。從而造成目前中央和地方難以完全各司其職。如果不能很好地明確財權和事權,就不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不僅不可能達到穩定稅負的目的,而且還會等來更大的社會問題。如果中央財政比例很低,中央的集中度就沒有財力的保證,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國防、外交、全國性的工程等就不能正常進行。但反之,中央財政集中過多,地方財政困難可能造成更大的問題。上世紀90年代的分稅制改革為分水嶺,中國進入了中央和地方財政非對稱、不平衡發展的階段。在近10多年,中央財政收入占比從40%上升到50%以上。與此同時,地方財政支出占比60%持續攀升到80%。當然,整體財政收支通過中央再分配得以平衡,但毫無疑問造成了地方在逐步提高的剛性支出背景下具有持續“開源”的內在沖動。信貸和土地成為地方為自己籌資的兩大最主要模式。地方融資平臺與土地財政成為這一問題的綜合反映。因此,當前必須明確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特別從財稅體制上講就是要完善稅制。實際上,營改增不僅是兩個稅種的歸并,而且也是財稅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是推進建立新的地方稅體系,對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收入格局的重新劃分,是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先聲。由于營業稅是地方政府掌握的幾乎唯一的主體稅種,其收入大致占地方政府稅收的一半以上。一旦營改增全面推開,營業稅將不復存在。這樣,無論是地方主體稅種還是地方財政收支都將由此面臨極大沖擊。因此,重建地方主體稅種以及地方財政稅制體系將是下一步完善中國稅制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從地方稅收制度的改革看,房產稅、資源稅應該納入地方稅。如果加上未來推出的環境稅、財產稅等地方稅種,將成為未來比較完整的地方稅制體系。從地方財政體制的改革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應該在法律層面根本解決。地方政府債券應該成為地方政府支出的必要補充。明確地方的財權和事權,才能發揮好地方的積極性。
中國既地大物博,各地又千差萬別。地方財政稅制體系的完善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諸多難題中的一個重要方面。財稅體制改革也是政府改革乃至整個經濟體制改革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穩定稅負,可以保證中央政府的功能和作用;明確地方財權和事權,就可以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保證政命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