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管理中發現部分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環節后,稅務部門缺乏專項申請稅款債權方面明確的程序和規范,導致企業稅收債權無法得以全面實現。因此,必須加強對破產企業清算企業稅收債權管理。
目前破產企業稅收債權存在問題及原因
《破產法》排斥了稅收債權申報的優先性。新《破產法》第48條規定,除勞動債權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外,債權申報是其他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行使權利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后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一旦進入破產程序,稅務機關對于即使尚未解除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的稅收債權而言,優先性將喪失。《破產法》中管理人的職責中不包含對企業破產申請前稅收的清算,隱形的稅收債權,即使組織檢查,只能做補充申報。
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導致破產企業債權管理的不規范。目前,征稅權主體泛指國家,稅收破產債權的申報主體就是稅務機關。由于不同地區、國地稅之間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由哪級機關,哪個部門,在哪個時間進行稅收債權申報、監督和過程控制,均缺乏明確規范,導致稅收債權的申報被動、滯后。
管理原因導致破產企業稅收債權實現乏力。信息共享不到位,導致企業破產清算通告地稅部門不能有效的掌握,以至于錯過了申請稅款債權的時間。對于破產企業的欠稅,目前僅對系統中產生的欠稅申請債權,具體企業其他因未申報而導致的欠稅情況掌握不實,導致破產清算介入被動。
對破產企業稅收債權的思考
提高對破產企業預判能力。加強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了解企業存在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對企業未申報、漏申報產生的欠稅進行核實,確保申請稅款的債權全面真實。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或遇到重大訴訟、長期虧損、無材料購入等異常情況,及時將企業列為重點管理對象。
加強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加強與法院聯系,第一時間掌握破產企業的相關通告,及時了解企業的破產清算情況,積極主動提交稅收債權申報。在法定期限內,嚴格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報稅收債權,并準時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債權人的權利,相關資料做到一戶一檔。
積極主動介入破產清算程序。做好對破產企業不動產處理的稅收管理工作,梳理資產處理涉及到的單位或部門關系,與管理人、拍賣公司、評估機構和法院等單位積極溝通,依法做好財產處置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流轉稅結算、企業所得稅的匯繳和清算等工作,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做好企業的注銷和資料歸檔工作。
完善破產稅收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是加強稅收債權確認。增加破產管理人對稅收債權確認的職責,尤其是稅收債權是法律依據納稅人行為、財產和所得而設定的,人民法院在審查稅收債權的界限和標準時應持審慎原則,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推動企業重組,最大限度保證國家稅收權益的實現。
二是嚴格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債權的減免、延期是稅收優惠措施,稅收優惠措施除被作為經濟社會調控的手段之外,稅收實體法上針對瀕臨破產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少之又少,而稅務機關不能以法律存在缺失,拒絕執行法律,稅務機關對稅收債權的調整只能在法律限度之內。
三是努力健全相關立法。加快對破產企業稅費征收的相關立法,區分企業正常經營與破產清算的稅費征收標準,明確對破產企業減免征收的稅費種類、征收率等,確保優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區分破產企業欠稅與貨款回籠與否的不同情形,對貨款未回籠情況下的欠稅,如未回籠資金確已無法回收,則該部分欠稅不應確認,而由破產管理人向稅務部門申請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