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并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但是,就筆者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該政策實施近2年來,稅務機關對一些中小型旅店業和飲食業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征收增值稅基本上仍是空白。
筆者了解到,由于上述兩公告對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如何劃分和核算及使用發票等具體問題均不明確,導致稅務機關的具體執法缺乏可操作性,不僅增加了征收的難度,而且使新政策難以執行到位。同時,納稅人對此也感到很困惑——提供同樣的食品,僅僅由于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就要向納稅人征收不同的稅種。更重要的是,客觀上來說,納稅人并不能掌控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也難以清晰地劃分現場消費與非現場消費的營業額。因此,筆者建議加快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步伐,至少要將旅店和飲食企業提供餐飲服務納入“營改增”范圍。
理由一: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條件和時機基本成熟。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廣播影視制作、播映、發行等也已納入現代服務“營改增”范圍,國務院決定力爭“十二五”全面完成“營改增”改革。這為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確定了目標和方向。加之62號公告和17號公告均規定,要對旅店業和飲食業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征收增值稅,也與“營改增”的方向吻合,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的條件和時機基本成熟。
理由二: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將使稅制更加合理。旅店業和飲食業與生產加工及商業服務有相似之處。尤其是旅店業和飲食業提供的飲食都是通過購買原材料后進行加工、烹制再銷售給顧客,其提供飲食是生產勞動、商業勞動和服務勞動三種職能的結合,即加工、烹制食品是生產的過程,提供食品是買賣的過程,接待顧客用餐是服務的過程。也就是說,旅店和飲食企業提供餐飲產品及服務,既是生產性服務又是生活性服務。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是我國“營改增”由現代服務業向傳統服務業、由生產性服務業向生活性服務業轉變的重要標志。
理由三: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將使增值稅鏈條更加完整。根據目前對服務業一般納稅人實行11%和6%兩檔低稅率的規定,建議對飲食業適用11%的稅率,對旅店業的住宿適用6%的稅率,并對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征稅。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后,對于在旅店用餐的費用,建議比照企業所得稅法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比例抵扣增值稅。同時,建議對其購入的原輔材料及水、電、燃、氣等相關成本和費用進項稅額允許扣除,允許為其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工商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從而使接受服務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也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這樣,就消除了服務業為工商企業提供服務稅收抵扣的障礙,使增值稅鏈條更加完整。
理由四: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能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發展。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后,一方面能夠消除營業稅制下的重復征稅的問題,可以減輕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通過旅店業和飲食業對接受服務的工商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并允許其抵扣,能夠減輕其他工商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促進服務業與工商業的同步發展。
理由五: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符合統一稅法、公平稅負、優化稅制的改革方向。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營改增”后,可以解決同一納稅人銷售同一食品,由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同,而由兩個稅務機構分別征收不同的稅種,適用不同的稅率的問題,既符合統一稅法、公平稅負、優化稅制的改革方向,又能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目前很多消費者仍舊沒有消費后主動索要發票的習慣,提供餐飲服務的旅店和飲食企業,稅收管理也并不十分嚴格。因此,旅店和飲食企業提供餐飲服務在納入“營改增”范圍后,稅務機關還應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嚴厲打擊相關企業的涉稅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