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事關企業命脈、百姓幸福和國家未來。此次《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使稅收進入了法治的軌道,走到了依法治稅的前沿,并與稅收法定原則緊密結合起來。結合實踐問題,筆者也提出一些現實操作性建議。
如何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
《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國家施行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這一制度顯然有利于對自然人進行稅收監管。只要遇到出現同一號碼的納稅人,就會統一予以征稅,這不僅可以治理稅收流失,而且也為未來個人所得稅的綜合征收埋下伏筆,從而實現一定程度上的稅收調節和一定意義上的稅制公平。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這些條款,對納稅人識別號的適用范圍、管理制度進行了明確和界定,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稅收征管的基礎。稅務部門可以通過納稅人的識別號把納稅人所有涉稅事項聯結在一起,對納稅人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稅種涉稅記錄進行對比分析,這有利于實現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第三方及其他社會單位之間的信息傳遞與共享。
筆者進一步認為,我們所倡導建立的“納稅人識別號”,其實很類似于美國實行的“SSN”制度。但在中國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如何運行方面,是由政府負責進行監管,還是像美國一樣形成上千家民間信用機構為此服務,是目前困擾立法者的核心問題。筆者認為,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盡快形成一種政府、商務、社會各方聯動的“納稅人識別號”運行機制,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如何建涉稅信息提供機制
《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建立、健全涉稅信息提供機制。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稅信息。第三十條規定:納稅人及與納稅相關的第三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涉稅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對負有提供涉稅信息協助義務和其他協助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提供涉稅信息和其他協助義務的,應給予相應的懲戒。
這里所論及的涉稅信息提供機制,其實也是一個實踐難題。
不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甚至連第三方也有義務提交涉稅信息,其實這與目前的中國國情有點不太相符,傳統文化中“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會對涉稅信息提供機制造成一定破壞。政府須想辦法使各方當事人有責任、有動力提供涉稅信息。但這的確是十分棘手的現實問題。我們希望社會各界普遍提高覺悟,形成一個良性的涉稅信息提供機制,為徹底消除逃避稅行為而努力。
如何解決稅收管轄爭議、稅企爭議
《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之間對稅收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依照前款規定,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則逐級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決定。這里的稅務機關之間的稅收管轄爭議,明確要求依據協商解決、報請上級稅務機關決定兩種方案處理。這次修訂取消了過去“先繳稅款后行政復議”的規定,有利于形成科學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和矛盾調解機制,從而有效保護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人適用稅法的預約裁定制度。納稅人對其預期未來發生、有重要經濟利益關系的特定復雜事項,難以直接適用稅法制度進行核算和計稅時,可以申請預約裁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爭議,適用稅法預約裁定制度。但關鍵問題是能否實現納稅人稅法適用裁定的公平性、公開性以及如何實現上述目標,這是考驗治稅方案的試金石。
如何加強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隨著新經濟的出現和電子商務的崛起,對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征稅和監管問題,必然進入稅收監管者的視野。這是一個大的難題,徹底解決需待以時日。
第二十四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征納雙方認可的電子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核算、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隨著2014年京東集團第一張電子發票的開出,電子發票已成為新時代稅收管理具有轉折點意義的一個象征。第三十三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交易者的登記注冊信息。這是對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將有效防止虛擬經濟的交易行為造成稅收的流失,即必須嚴格監管網絡交易平臺,嚴格監管稅源,實現依法征稅。
重新定位稅收監管權與自由裁量權
《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五千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單次給付現金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于五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交易監管底線為何是5000元呢?難道低于5000元就不需要監管了嗎?顯然這里沒有給出充分的理由。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通貨膨脹、利率變化、經濟增長波動等因素會影響這一價值底線的實際購買力。因此,筆者認為最好不要給出一個絕對金額限制,這樣不利于監管和靈活執法。
另外,此次修訂把自由裁量權調整為3倍以下,改變了原來的1倍到5倍的罰款。筆者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自由裁量權,但其自由裁量空間還是很大,建議在自由裁量權方面應謹慎考慮,作出更好的制度規定。(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