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9]31號
頒布時間:2009-02-05 09:42:1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各區縣局應結合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做好對納稅人政策宣傳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發前,對納稅人已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但不符合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的,一律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應補繳增值稅的,及時將稅款補繳入庫;應退還增值稅的,及時將稅款退還納稅人。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行為可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關于納稅人銷售舊貨的規定,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文物經營單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經營銷售古玩及古舊字畫。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在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發生將融資租賃的設備收回并銷售給第三方的行為。
三、《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的通知》(京稅一[1994]227號)、《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稅一[1994]255號)、《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稅一[1994]329號)第一條和第三條、《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一[1995]309號)第一條、《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1998]175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2000]082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2]113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2]178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標準的批復的通知》(京國稅函[2006]57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7]175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192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納稅人銷售舊貨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20號)停止執行。
20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