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2]113號
頒布時間:2002-04-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市舊貨經營單位(無論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下同)及舊機動車經營單位,凡符合“通知”第一、二條規定條件的,應于2002年5月20日前向其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按4%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并減半征收增值稅(以下簡稱“減半征收”)的申請審批手續,報送書面減免稅申請,工商執照復印件并填寫《舊貨和舊機動車經營業務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申請表》(樣式附后,各局自印),經主管國稅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批復樣式附后,各局自印),方可執行“減半征收”的政策。
二、對舊貨經營單位及舊機動車經營單位既經營舊貨或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又經營其他貨物的,應將經營舊貨或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業務單獨核算,凡未單獨核算的,一律不得執行“減半征收”的政策。
三、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未同時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以及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可以執行“減半征收”的政策。
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且同時具備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仍按(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四、納稅人銷售舊貨或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執行“減半征收”政策的,對其減半征收的增值稅稅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記“補貼收入”;小規模納稅人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記“補貼收入”。
五、納稅人銷售舊貨或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執行“減半征收”政策的,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銷售舊貨或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的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單獨填報,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將該銷售額填寫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第6欄“適用4%征收率的貨物”中;小規模納稅人應將該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單獨填寫一欄。
六、因本通知下發時間較晚,對納稅人在2002年1月1日至4月30日(稅款所屬)銷售舊貨或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已按原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于2002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退稅申請(舊貨經營單位及舊機動車經營單位應同時報送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其執行“減半征收”的批復的復印件;通過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轉讓舊機動車的單位應同時提供該單位開具的銷售舊機動車定價發票和《增值稅完稅憑證》;通過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轉讓舊機動車的個人應同時提供該個人的身份證和《增值稅完稅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按以下規定退還其多繳入庫的增值稅稅款:
(一)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未超過原值,已按6%或4%征收率繳納入庫的增值稅稅款,全部予以退還;
(二)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已按6%或4%征收率繳納入庫的增值稅稅款,應對其超過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增值稅稅款部分予以退還;
(三)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未同時具備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已按6%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應對其超過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增值稅稅款部分予以退還;
(四)對舊貨經營單位及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貨或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已按4%征收率繳納入庫的增值稅稅款,應對其超過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增值稅稅款部分予以退還。
各局要采取措施認真做好以上退稅工作并建立相關的退稅審批手續。
附件:1.《舊貨和舊機動車經營業務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申請表》(略)
2.《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經營業務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批復》(略)
2002年4月28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財稅[200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