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1998]175號
頒布時間:1998-08-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國稅發[1998]122號通知第三條所稱銷售舊貨,是指為銷售而購進的舊貨。舊貨的范圍,按財稅字[1998]6號通知規定執行,即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生產資料和舊生活資料。
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及銷售未同時具備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論其行業所屬或其他個人,也不論其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仍應按原規定征收率6%計算征收增值稅。
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對一般納稅人經營舊貨,不再劃分銷售者是否為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均可選擇按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經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并持有《全國舊貨調劑試點單位證書》的一般納稅人,如繼續選擇4%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暫按4%征收率征稅入庫。
三、對一般納稅人經營的古玩及古舊字畫,可選擇按4%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四、對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中,既有選擇按征收率4%征稅的經營項目,又從事銷售其他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應將選擇按征收率4%征稅的經營項目單獨設帳核算。對一般納稅人不按規定分別核算的,不得選擇按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對一般納稅人選擇按4%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銷售行為,可按規定的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對選擇按4%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各局應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對其期初進項稅額及留抵稅額予以核減。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 國稅發[1998]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對一些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無論其從事者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決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的征收率由6%調減為4%:
一、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二、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三、銷售舊貨(不再劃分銷售者是否為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
四、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免稅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