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一[1994]227號
頒布時間:1994-04-13 09:57:5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4號《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市從事生產、批發、零售農業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1994年5月1日起一律改按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業初級產品,仍按市局京稅一(94)44號文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財稅字(94)004號文第二條第6款“批發、零售的種子……農機”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是指商業企業批發或零售上述產品,不包括生產企業。
三、對我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或經營財稅字004號文規定降率或免稅以及改按簡易征收方法計算應納稅金的,其1994年1月至4月因種種原因發生的欠繳增值稅,應按現行規定清理并補征入庫。
四、各分局應注意了解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及時報告市局。
19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