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8]20號
頒布時間:2008-01-28 10:27:15.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下列行為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關于納稅人銷售舊貨的規定,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文物經營單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經營銷售古玩及古舊字畫。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在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發生將融資租賃的設備收回并銷售給第三方的行為。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20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