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以前大量的規范性文件政策都失效,雖然已經頒發了200多個規范性文件,但是相對于形式各樣的經濟業務而言,還是有許多經濟業務沒有所得稅規范性文件來明確。本文件給出了明確答案。即:有稅收政策的按照稅收政策執行,無稅收政策的按照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執行。
我不得不說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規定——沒有稅收政策的按照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執行。初看起來是不錯的選擇,作為一個要求強制性、時效性、效率性非常高的稅收法律,這樣的規定實在是很值得質疑——本來就應該自己職責解決問題去推脫給別人來處理。
我們知道: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其實一點也不比稅法規定簡單,也是經過不斷修改更新的發展成長過程,甚至有許多問題還尚處于爭論未定的狀態下,與其說會計是個法律規定,倒不如說是個理論性的學術。因此財政部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只做出框架原則性規定(任何法律也無法對所有經濟業務做到明確規定),強調會計人員可運用職業性判斷處理相關事項。
現在企業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會計制度,它們之間多多少少是有些差異的。還不算上由會計人員運用職業性判斷做出的“第四類”賬務處理(我們戲稱“四不象”會計制度)。會計賬務處理簡直就是五花八門,很難統一。真的按照財務會計處理——稅收政策不就是混亂之極了?!
我仿佛看到一個情景:當社會倫理界對“先救婆婆還是先救媳婦”爭吵得不可開交的時候,當人們出現這樣情況向警察求救時,某警察對他說:看他們怎么說你就去怎么做。
稅務機關應堅守的原則:所有納稅人計稅平等。對同一經濟事項。不因為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或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繳納不同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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