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規定
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會計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未作規范,但這樣的情況在小企業也常會發生,因此也需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規定: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當確認租金費用;出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出租人應當確認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某些費用的,承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費用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費用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出租人將該費用自租賃收入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
(二)出租人的賬務處理
1.實行免租期的。(1)免租期內,每年按應確認的租金收入(租金總額÷租賃期年數),借記“遞延收益——未確認租賃損失(經營租賃)”科目,貸記“租賃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2)收租期內,每年應按實收(或應收,下同)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本期應分攤的免租損失,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確認的租金收入,貸記“租賃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2.為承租人承擔某些費用的。(1)確認遞延損失時,按承擔承租人的費用,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2)每年確認租金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分攤遞延租賃損失,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應確認租金收入[(租金總額-為承租人承擔的費用)÷租賃期年數],貸記“租賃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等科目。
(三)承租人的賬務處理
1.有免租期的。(1)免租期內,每年按應確認的租金費用,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以下簡稱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租賃收益(經營租賃)”科目;(2)收租期內,每年按應確認的租金費用,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按應分配免租收益(免租期內確認的租賃費用÷收租期年數),借記“遞延收益”科目,按實付租金,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某些費用的。(1)開支相關費用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或其他成本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出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2)確認各年租金費用時,按應確認的租金費用,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按應分配遞延收益(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租賃期年數),借記“遞延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3)如果承租人將出租人承擔的費用資本化而分年攤銷的,每年還應按應分攤的遞延費用金額,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
(四)出租人的納稅調整
1.有免租期的。(1)免租期內,每年應按確認的租金收入,作納稅調減(填報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類“其他”項目的第1、4列);(2)收租期內,每年應按當年分攤的免租損失,作納稅調增(填報在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
2.為承租人承擔某些費用的。目前尚未見到有關經營租賃售后租回的稅收處理規定。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據此,對于該項業務,企業計算所得稅時應不作納稅調整。
(五)承租人的納稅調整
1.有免租期的。(1)免租期內,每年應按確認的租金費用,作納稅調增(填報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2)收租期內,每年應按分攤的免租收益(即實付租金與計入費用的差額),作納稅調減(填報在附表三第40行第2、4列)。
2.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某些費用的。根據國稅函[2010]148號的規定,該項業務計算所得稅時也不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