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稅務行政訴訟的程序。
(1)起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④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狀的內容主要包括:①原告是公民的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電話;原告是單位的,要寫明單位名稱和稱號、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電話;②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提起行政訴訟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職業、工作單位、住址、電話;③被告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④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⑤是否已經稅務機關復議、復議決定的內容以及接到復議決定的年月日;⑥原告人簽名蓋章;⑦提起行政訴訟的年月日。
(2)受理。原告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并立案審理的行為,稱為受理。對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是否受理:①審查是否屬于法定的訴訟受案范圍;②審查是否具備法定的起訴條件;③審查是否已經受理或者正在受理;④審查是否有管轄權;⑤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⑥審查是否經過必經的復議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經過審查,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稅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稅務機關作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序等。人民法院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等,由合議庭評議,并在評議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4)判決。判決的方式主要有: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均有權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給予強制執行。
4.稅務行政賠償。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作為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代表國家予以賠償的制度。由于國家為賠償主體,賠償的費用要由國家負擔,但國家本身卻無法履行賠償義務,必須由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由于國家機關部門眾多,不可能確定由一個機關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而只能按照誰侵權誰代表國家進行賠償的原則確定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素包括: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存在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管理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與現實發生的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
(3)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人。①受害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管理當事人。②受害公民的繼承人、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當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權利由上述人繼承。③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當受害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由其承受者繼承。
(4)賠償義務機關。①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如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共同違法行使職權,侵害了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則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對其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要求。②經過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③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時效。稅務行政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如果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取得稅務行政賠償的特別保障。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