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知情權了解有關情況。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對稅務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后,對依法應當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這就是說,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檢查并對有關問題進行違法認定及處罰決定之前,納稅人對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事先知悉的權利。
納稅人在掌握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之后,就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納稅人了解稅務案件的查處情況以后,如果發現事實不符,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得當等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現象存在,就可以向稅務稽查人員及時提出,建議其糾正或調整。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自己出面或是請代理人與稅務機關進行交涉,如要求聽證等。
2.分析具體情況,切準問題實質。
如果納稅人與稅務稽查人員的交涉失敗,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納稅人可以進一步用好自己的聽證權和申辯權,把問題弄個水落石出。納稅人參與有關違章問題的處理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利用聽證權與稅務機關面對面交換意見,盡可能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也就是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給當事人一個申辯的機會。即在聽證會上,納稅人有申辯的權利、質證的權利,最后陳述的權利,以及申請對有關證據重新核實的權利。如果納稅人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稅務機關復核后認為成立的,將對原擬定的稅務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變更。
正確使用聽證權利,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利于稅務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但是在實踐中納稅人申請要求聽證的寥寥無幾,幾乎全部放棄了聽證權。《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是不能成立的。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費用。第三十二條又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由此可見,不花錢又可行,為自己多掙得一次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何樂而不為呢?當然,納稅人在進行聽證的時候也要注意幾個問題:
(1)注意把握聽證的標準。稅務機關是講究工作效率的,只有達到一定的聽證標準,稅務機關才允許進行聽證。
(2)把握聽證的期限。納稅人在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如果對稅務機關已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有疑問或不明的,須在三日內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聽證。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逾期不提出的,納稅人就喪失了這種權利。當然,納稅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申請延長期限。
(3)要注意一定的手續。納稅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聽證。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注明有關事項,并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此外,納稅人如果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4)抓住重點,突出問題。聽證過程中,納稅人或代理人應先仔細聽取案件稽查人員就納稅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的內容、事實、證據材料以及行政處罰建議,然后再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進行申辯和質證。
(5)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聽證過程中,納稅人應接受聽證主持人的詢問,如實回答主持人提出的問題,并對自己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納稅人具有最后陳述意見的權利。從程序上說,納稅人須服從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如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法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