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接待稅務稽查人員以及及時進行稅收自救后,對待稅務稽查結論的分析也相當重要。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發生稅務糾紛是經常的事情。當納稅人面臨稅務稽查的處罰結果時,應該如何處理?其實,關鍵是分析稅務稽查后稅務部門所下達的處罰意見,找出應對策略與技巧。
(一)分析援引法律條文的準確性、完整性
稅務稽查人員在填制稅務文書時,有的只引用省級或市級頒發的規范性文件作為執法依據;有的沒有具體文號、名稱或隨意省略;有的稅務文書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可能成為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二)當事人申辯筆錄是否缺乏
稽查執法中,應當把當事人的書面陳述、申請辯述整理在案。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整理歸檔;口頭陳述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請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也應制作申辯筆錄,并填寫“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字樣,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存檔。上述程序不到位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接受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三)是否按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法律救濟途徑
有的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前,不按規定程序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有的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還有的未等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法定期限屆滿,就發出《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所有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四)支持稅務處理結論的證據是否充足
支持稅務處理結論的論據不足主要表現在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證據作用的稅務稽查底稿無納稅人簽字,起不到證據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證據不足以支持稅務處理結論。
(五)稅務文書是否存在送達的問題
有的處罰決定送達回證上沒有當事人簽字,即使有,也大多為企業會計,還有的沒有簽收時間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不僅要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及處罰依據等,還應告知其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起訴的期限和途徑等。而文書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登報的報樣等,以此證明當事人收到有關文書,或證明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代理,則應直接送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收件人。
(六)是否制作出示執法稽查證件筆錄
要證實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時出示了執法證件及取證過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時間、地點、證件出示情況、稽查方法等內容的稽查筆錄,由當事簽字后存入稽查案卷。在實施執法稽查的過程中,不少稽查人員出示執法稽查證件后,忽略制作筆錄。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提起訴訟,稅務機關可能因執法程序違法而敗訴。
(七)處罰決定是否缺章漏項
一份稽查處罰決定,必須載明具體違法事實、證據、性質及處罰的具體依據,缺一不可。若有缺章漏項,納稅人可以拒絕執行。
(八)表述是否有誤
有的稅務文書往往使用第三人稱“該單位”進行表述,應改為第二人稱“你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陳述;有的處罰決定書對罰款限定的繳款時間,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繳納,這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的表述不相吻合。
(九)處罰是否失當
偷稅處罰失當最常見的是按定額進行處罰,這與《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是不符的。面臨不當處罰時,納稅人可以依法采取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