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合法性作出審議,復議機關依法對原行政行為的合理合法性作出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主要有: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頒發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程序
1.在法定期限內向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提出稅收行政復議申請
(1)法定期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
(2)申請形式。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口頭申請的筆錄與復議申請書具有同等效力。
2.復議機關審核復議申請,并在法定期限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屬于必經復議的范圍的,申請人在提出復議申請前,須先按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屬于選擇復議的,申請人未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
(2)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對于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復議裁決,申請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對爭議的實體問題也連帶起訴。
(3)行政復議機關免費受理復議。
3.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審理。
(1)復議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天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否則視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而予以撤銷。
(2)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一旦撤回,行政復議即告終止,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再次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3)復議審理的法定期限為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若遇情況復雜,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天。
(4)復議審理的中止。對于納稅人在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復議機關對該規定無權審查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理,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