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證券市場中的圈錢行為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背后的圈錢動機也各有不同,但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圈錢行為出現的根源,不僅僅在證券市場內部,更深的禍根埋藏在市場之外。
偽市場化
從理論上講,功能健全的資本市場應該是完全市場化的,在這個市場中,一切按照經濟規律辦事,按照市場的選擇進行資源配置,但問題在于,我國證券市場遠沒有實現真正的市場化,行政權力干擾了市場資源配置,使得圈錢行為有了廣闊的生存空間。
完全的市場經濟要求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應該是代表私有權利的單個主體,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表,其主要作用應該是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進行必要的市場秩序維護活動。但在我國資本市場,由于種種歷史原因,政府的觸角延伸過長,這使得一些與之有關的圈錢行為大量出現。
實際上,政府在很多場合下已經演變成一個重要的市場活動參與者,并成為其他市場參與者(代表私有權利的單個主體)的同伙或對手。這在圈錢上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官員為了個人政績,積極以公權推動、支持當地企業上市,他們甚至主動為當地企業能夠上市去證監會公關。另一方面則是政府為了讓國有企業擺脫困境,大力推動國企上市圈錢。這樣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上市后,業績持續下滑甚至虧損。
政府過多干預的問題雖然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勢必是一個長期過程。
對于市場自身的的市場化程度不均衡,最為突出的表現是一級(發行)市場的新股不敗,這也為上市公司上市圈錢制造了便利條件。
空架子的法制化
與市場化程度不高相對應的是市場法制化的不足。
先賢亞里士多德曾指出,所謂的法制,有兩個基本條件,首先是要有得到普遍尊重和執行的良法,其次是法律得到良好的實施。而我國資本市場距離這兩個要求相距甚遠,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圈錢行為的泛濫。
在制定良法方面,雖然我國資本市場在經歷了2006年創紀錄的立法高峰之后,已經基本建立起市場法律框架,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良法的標準。某些配套性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而且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大多存在缺乏操作性或者時效性的問題。
在更重要的執法層面,司法機關也做得不足。目前我國法院對于資本市場中的糾紛往往采取不受理的態度。因此,投資者想要起訴有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往往困難重重。實際上,司法部門的基本職能就是維護公平。因為怕麻煩,而以不具備條件等為借口,推卸自己維護公平的基本責任,無疑讓受害者心寒,讓作惡者竊喜。在這樣的環境下,圈錢者怎能不膽大妄為?
極為有限的監督自由化
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在成熟資本市場中,之所以較少存在惡意圈錢等違規行為,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擁有效率極高的市場監督機制。越是發達的資本市場,其市場主體數量和容量就越大,完全依靠官方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是不可能有效控制違法犯罪的。要解決這個難題,就必須依靠市場力量。
在這一點上,信息傳播效率和監管效率是成正比的。這也恰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做得最差的。這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一方不充分披露信息,二是市場參與者有特殊渠道接觸特定的敏感信息,并以此謀取不正當收益。這樣,圈錢者完全可以運用其信息優勢,采取欺騙的方式從廣大投資者手中騙取錢財。
中國資本市場的圈錢問題看似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其背后卻有著非常強的制度性束縛,不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圈錢行為還將長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