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在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面有完善的稅收政策支持。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從完善征稅政策,建立綠色關稅征稅體系,適時開征燃油稅、環境稅和制定一些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兩方面構建我國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體系,以激勵循環經濟相關產業的發展。
國外實踐證明,政府政策是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其中稅收政策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政策手段。然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建立于1994年,雖然在某些方面體現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思想,但并沒有將循環經濟作為一個系統的因素來考慮。循環經濟在發達國家已有幾十年的發展歷史,借鑒他們的成功經驗對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構建很有啟發。
一、國外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
(一)征稅政策
1.征收新鮮材料稅
征收新鮮材料稅的是美國,目的是促使人們少用原生材料,多用再循環產品。
2.征收生態稅
國外綠色生態稅收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是對那些使用了對環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而開設的一個稅種,主要有二氧化碳稅、汽油稅、垃圾稅和資源稅等。各國政府根據不同資源的稀缺程度對不同的資源制定各自的生態稅率。在德國,除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對汽油、電能、礦物等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態稅,間接產品也不例外。如汽油,要加收6芬尼/升的生態稅;對一次性飲料瓶,征收0.15-0.30馬克/個的生態稅。美國的生態稅收主要有四類: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與汽車使用相關的稅收、開采稅和環境收入稅。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包括破壞臭氧層化學品生產稅、破壞臭氧層化學品儲存稅、進口和使用破壞臭氧層化學品進行生產的生產稅、危險化學品生產稅和進口化學品稅等。與汽車使用相關的稅收包括汽油稅、輪胎稅、汽車使用稅、汽車銷售稅和進口原油及其制品稅等。開采稅是對自然資源(主要是石油)的開采征收的一種消費稅,目前已有38個州開征。環境收入稅是根據1986年國會通過的《超級基金修正案》而設立的,它與企業的經營收益密切相關,規定凡收益超過200萬美元的法人均應按超過部分納稅。在加拿大的BC省,每銷售一條新輪胎要征收3加元的環境稅,用于廢舊輪胎的處理和回收利用。愛爾蘭對使用塑料購物袋征稅,稅率為15歐分/個。更有荷蘭、瑞典等國從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實施綠色稅制改革,進一步將對所得的征稅轉化為對環境和能源的征稅,這在控制環境污染方面發揮了相當有效的作用。OECD的成員國已有14個國家對空氣、水污染、廢物、噪音、含鉛汽油、化肥和電池等征稅,目前已有50多個環境稅種。
3.征收填埋和焚燒稅
這種稅在美、英、法等國得到征收,征收對象主要為將垃圾直接運往傾倒場的企業。設立這種稅的目的是增加企業垃圾處理的成本,促使其盡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和再生利用。
(二)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一種激勵手段,征稅范圍主要為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等經濟行為;優惠形式有減免稅、投資退稅、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稅收返還等多種,以此鼓勵企業與消費者盡量延長產品和服務的時間,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具體政策有:
1.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
日本規定,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金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加14%-20%的特別折舊率。早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就對研究污染控制新技術和生產污染替代品予以所得稅減免;美國聯邦政府對州和地方控制污染債券的利息不計入所得稅稅基;對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公共投資給予免稅的優惠。德國對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的產品可免交銷售稅,此外,環保設施還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舊60%,以后每年折舊10%.
2.廢舊資源回收與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
在國外,廢舊資源回收與綜合利用產業又叫“靜脈產業”,發達國家發展循環經濟大多從此起步。日本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對廢紙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等裝置,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返還;另外,日本還建立了生態園補償制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建立循環經濟系統,實行廢舊物質商品制度。美國已有23個州對循環利用投資給予稅收抵免扣除,還對購買循環利用設備免征銷售稅;2005年,美國參議院又通過一份稅收優惠提案——企業購買廢物再循環設備可減稅15%.在美、加等許多國家,廢舊輪胎不僅都是無償回收利用,而且還有免稅、補貼等優惠政策。
3.綠色節能的稅收優惠
目前,已有23個國家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節能技術和設備進行稅收減免。在日本,企業購置列入政府指定目錄的節能設備,并在一年內使用的,可按設備購置費的7%從應繳所得稅中扣除,以應繳所得稅的20%為限;對政府指定的節能設備,還可在普通折舊的基礎上,按購置費的30%提取特別折舊。2003年,可享受優惠的節能設備達185種。美國政府對新建的節能住宅、高效節能設備都實行減免稅收政策,對優于最低能效標準的商業建筑,每平方英尺減免75美分,約占建筑成本的2%;消費者每購買一輛使用新能源的汽車,可減免聯邦稅2000美元。在英國,達到節能自愿協議規定的企業,可減免80%的能源稅,熱電聯產可免征氣候變化稅。德國對熱電聯產企業全免石油稅。荷蘭對建筑物的保溫隔熱、高能效生產設備、余熱利用設備等均可享受10%的稅收優惠;此外,節能設備還有12%-13%的能源稅收優惠。
4.可再生能源的稅收優惠
多年來,美國政府不僅通過財政撥款資助可再生能源的研發,還為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項目提供抵稅優惠。如對風力發電機投入的最初10年,政府為風力發電者提供1.9美分/KWH的稅收補貼;2003年,抵稅優惠額度再次提高,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圍也從原來的兩種,擴大到風能、生物質能、地熱、太陽能、小型水利灌溉發電工程等更多領域。在加拿大,生產可再生能源的設備可按購置費的30%加速折舊。在丹麥,強有力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該國風力發電得以發展的主要原因。
二、構建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思路
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在資源有效利用與環保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從征稅政策來看,一是缺少主體稅種專門對環境資源問題進行有效調節;二是資源稅、消費稅對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的調節力度不夠,沒有起到合理調節的作用。從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優惠政策的產業導向功能不明確,優惠形式單一,激勵作用不夠,且目前的生產型增值稅抑制了循環經濟的發展。筆者認為,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構建我國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體系,要將循環產業作為一個系統來考慮,一方面要完善以資源稅、消費稅為中心的征稅政策,建立綠色關稅征稅體系,適時開征燃油稅、環境稅,另一方面要制定一些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激勵循環經濟相關產業的發展。
(一)完善征稅政策
1.完善資源稅
在我國目前稅收制度尚無專門針對環境資源稅種的情況下,增強資源稅的節約和環保功能是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環境、遏制過度開采與浪費、保障可持續發展的重點,有利于從源頭上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完善資源稅,一要適當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在原有稅目的基礎上,將必須加以保護的土地、森林、草原、淡水、地熱等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二要調整計稅依據和計稅方法。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按現有的銷售量或自用數量改為按開采量和回采率計稅,改變現行單一的從量計稅方法,對不同的資源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稅率形式,并適當提高稅率標準,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資源要課以重稅,以限制掠奪性的開采和開發。三是整合現有稅費,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與資源有關的稅種和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并入資源稅。四是將資源稅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充分發揮中央在調節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2.完善消費稅
經過調整后的消費稅雖然在征稅范圍與稅率方面從一定程度上考慮了環保與節能的因素,但仍有許多污染環境和資源消耗過多的產品沒有納入征收范圍,汽車消費稅率的調整對引導汽車消費的作用也非常有限。為此,一是要進一步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將資源消耗品、不符合節能技術的高能耗產品、無法回收利用的材料與產品等納入征收范圍,如煤炭、高檔建筑材料、一次性用品、塑料包裝袋、含磷洗衣粉、過度包裝材料、汞鎘電池、家用辦公電器等;二是調整稅率,取消1.0升以下小排量車的征稅,鼓勵小排量汽車的消費,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建立綠色關稅征稅體系
綠色關稅涉及出口和進口兩個環節。出口稅的征稅對象主要為國內的高能耗、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出口這些產品等于出口能源、資源并帶來環境污染,應取消這些產品的出口退稅。進口稅是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重稅,限制或禁止其進口。建立綠色關稅體系,可以有效保護我國的稀缺資源,改善出口產品結構,提高進口產品質量,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口,完善對外貿易的綠色壁壘。
4.開征燃油稅
就汽車消費而言,僅靠汽車消費稅的調整并不能達到節能和環保的目的,因為排量、油耗與環保并不直接掛鉤。要想達到目的,最直接的是征收燃油稅。征收燃油稅,一方面使節能環保與消費者的支出直接掛鉤;另一方面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汽車廠商也會花大力開發節能環保汽車,有利于汽車的技術進步,從而進一步影響汽車的消費結構。開征燃油稅我國已在各個層面討論了很長時間,應盡快擇機推出,以此推動節能環保汽車的發展。
5.開征環境稅
將現有的排污、水污染、大氣污染、工業廢棄物、城市生活廢棄物、噪音等收費改征獨立的環境稅,進行綠色稅制改革,這是我國構建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重點與難點。環境稅的稅目包括大氣污染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碳稅、水污染稅、垃圾污染稅等。通過征收獨立的環境稅,一方面可直接增加納稅人的經濟成本,對納稅人在生產和生活中自覺控制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排放有較強的抑制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專項環保基金,支持環保事業的發展。但因環境稅的涉及面廣,技術性強,在實際操作中有相當的征管難度。可根據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期分批征收。首先將排污費改為排污稅,解決水污染、大氣污染問題;其次是對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廢棄物征稅;待時機成熟再開征噪音稅等。
(二)制定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
1.增值稅
一是要盡快實行增值稅轉型。建議在東北地區試點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首先選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和環保企業試行,將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可再生能源生產和環境保護的機器設備及所用建筑的投資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稅,激勵企業進行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技術投入,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二是調整增值稅的優惠范圍。對凡列入國家《節能產品目錄》的重點產品和設備,其效益特別顯著而受價格等因素制約難以推廣,國家支持后有助于提高市場占有率的,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減免增值稅的優惠;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增即退的政策;將增值稅的優惠擴大至廢舊物資利用企業,允許其對購進的廢舊物資按13%或者17%抵扣,并實行即增即退的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以鼓勵廢舊物資利用企業的技改發展。
2.所得稅
合并內外企業所得稅,統一兩者的優惠政策,將環保、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產業納入所得稅優惠的重點。一是允許企業對各類環保設施、再循環利用設備、關鍵節能設備、可再生能源生產設備等的投資在一定額度內實行投資抵免企業當年新增所得稅的優惠。二是加大企業對污染控制技術、節能產品、可再生能源等研發的稅前抵扣比例,對企業當年發生的用于上述方面的研發費用除可據實列支外,再按已發生費用的一定比例(50%-100%)在所得稅前列支;鼓勵企業建立專項研發基金,用于環保、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的研發,增強循環經濟的發展后勁;對企業購進的節能、節水、防治污染、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等專利技術,允許一次性攤銷。三是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三廢”利用企業實行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優惠。四是對有償轉讓環保、節能等科研成果及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而取得的收入給予免征所得稅的優惠。
3.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節能、環保、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或個人所得稅;對符合一定標準的節能、環保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減免;對國內確實不能生產的或技術上達不到要求的污染防治設備、節能效果顯著的節能設備、環境監測設備及環境無害化控制技術等進口產品,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對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循環經濟企業,允許延期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