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和檢查中,筆者發現基建會計核算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少數單位的主管財務人員對基建業務核算比較陌生。雖然《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的文件早已轉發并組織了相關的培訓學習,可由于基建業務對于大部分單位而言不是經常發生,沒有引起財務人員的重視,等到單位有了基建業務,財務人員對會計核算無從下手,也就談不上對基建業務的財務管理了。
二、個別單位公路建設賬沒有依規定按每個建設項目單獨開戶,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我市前三年路網建設是以各個縣市區交通局為建設單位,在檢查中我們發現有兩個縣的交通局的路網項目沒有按項目分開核算,等到工程竣工審計時,審計人員也無法分清每個項目真實的決算投資數,資金來源及往來數,給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三、基建工作與財務的銜接不緊密,財務人員對工程的情況知之甚少,直接影響了基建會計核算質量。有些工程已開工并支付了首期工程款,財務人員對此項目的工可批復、設計批復、施工合同等還未曾謀面,對工程的財務監督形同虛設;按基建會計制度規定,對各項支出的歸類核算是以項目概算內容為依據,而財務人員對概算一無所知,所作的核算也只能憑經驗處理,等到了竣工決算做“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表”時,才發現平常的核算分類與概算的項目劃分完全不能匹配,影響了報表的準確上報。
四、結算手續不齊全。單位的基建工程進度款支付僅憑項目負責人的簽字就支付;支付工程款里收款單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一致時,未有相關的證明直接支付,以致在工程中時有往來賬糾紛的出現。
五、項目成本核算不完整。大多數項目在籌建期時,資金來源尚未落實,但從自籌資金中發生了前期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管理費等費用。而等到項目正式開工成立賬戶時,這部分資金支出未列入該項目的投資支出中,結果是概算中已有安排的勘察設計等支出在單位的會計決算資料中卻沒有反映。
六、審核手續不全。有相當部分的工程竣工決算書上只有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簽字而無執業造價師的審核簽字。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筆者認為:
一、財務人員應自覺地深入學習了解“基建會計制度”及“補充規定”等,在工作中要嚴格按制度、規定辦事,不僅要做好基建會計核算,還應通過建立內控制度等形成良好的會計監督。
二、根據財建[2003]724號《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每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全面反映單個項目的資金來源及支出等財務狀況。
三、只要是基建會計上入賬的款項都應當提供有關文件(撥款文件或協議)及合同(基建借款)資料給會計人員;一切基建用款的工程預付款、設備采購預付款、土地征購、勘測設計、監理等活動均應有合同,財務人員應主動索取這樣文件及合同,以便付款時予以監督。
四、嚴格工程結算手續,憑合同及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簽字的“中期支付證書”支付工程進度款;對結算中涉及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符的單位付款時,只能認可合同簽訂方的結算收據,經此單位的充分授權后才能向另一單位付款;工程竣工結算發票除有當地稅務局的印章外,還需加蓋施工合同方的印章。
五、按“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規定”,依概算口徑全面反映基建項目建設單位從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發生的一切開支。對于在開立基建賬戶之前發生的支出,應轉至本基建項目賬全面核算,與概算口徑保持一致。
六、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結算,具備工程造價自審能力的建設單位,可自行組織竣工結算審查,不具備的應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竣工造價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