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套設施的種類及其支出歸集的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配套設施,可以分為如下兩類:一類是開發小區內開發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如水塔、鍋爐房、居委會、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車棚等;另一類是能有償轉讓的城市規劃中規定的大配套設施項目,包括:(1)開發小區內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如商店、銀行、郵局等;(2)開發小區內非營業性配套設施,如中小學、文化站、醫院等;(3)開發項目外為居民服務的給排水、供電、供氣的增容增壓、交通道路等。這類配套設施,如果沒有投資來源,不能有償轉讓,也將它歸入第一類中,計入房屋開發成本。
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城市建設規劃中的大型配套設施項目,不得計入商品房成本。因為這些大配套設施,國家有這方面的投資,或是政府投資,或國家撥款給有關部門再由有關部門出資。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體制,無法保證與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協調一致,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者,往往在客觀上拿不出資金來,有些能拿的也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因此,開發企業也只得將一些不能有償轉讓的大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也計入開發產品成本。
為了正確核算和反映企業開發建設中各種配套設施所發生的支出,并準確地計算房屋開發成本和各種大配套設施的開發成本,對配套設施支出的歸集,可分為如下三種:
1.對能分清并直接計入某個成本核算對象的第一類配套設施支出,可直接計入有關房屋等開發成本,并在“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中歸集其發生的支出;
2.對不能直接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第一類配套設施支出,應先在“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進行歸集,于開發完成后再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有關房屋等開發成本;
3.對能有償轉讓的第二類大配套設施支出,應在“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進行歸集。
由上可知,在配套設施開發成本中核算的配套設施支出,只包括不能直接計入有關房屋等成本核算對象的第一類配套設施支出和第二類大配套設施支出。
二、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和成本項目的設置
一般說來,對能有償轉讓的大配套設施項目,應以各配套設施項目作為成本核算對象,借以正確計算各該設施的開發成本。對這些配套設施的開發成本應設置如下六個成本項目:(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2)前期工程費;(3)基礎設施費;(4)建筑安裝工程費;(5)配套設施費;(6)開發間接費。其中配套設施費項目用以核算分配的其他配套設施費。因為要使這些設施投入運轉,有的也需要其他配套設施為其提供服務,所以理應分配為其服務的有關設施的開發成本。
對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公共配套設施,如果工程規模較大,可以各該配套設施作為成本核算對象。如果工程規模不大、與其他項目建設地點較近、開竣工時間相差不多、并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也可考慮將它們合并作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于工程完工算出開發總成本后,按照各該項目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的比例,算出各配套設施的開發成本,再按一定標準,將各配套設施開發成本分配記入有關房屋等開發成本。至于這些配套設施的開發成本,在核算時一般可僅設置如下四個成本項目:(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2)前期工程費;(3)基礎設施費;(4)建筑安裝工程費。由于這些配套設施的支出需由房屋等開發成本負擔,為簡化核算手續,對這些配套設施,可不再分配其他配套設施支出。它本身應負擔的開發間接費用,也可直接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因此,對這些配套設施,在核算時也就可不必設置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兩個成本項目。
三、配套設施開發成本的核算
企業發生的各項配套設施支出,應在“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進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對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等支出,可直接記入各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的相應成本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工
程款“等賬戶的貸方。對能有償轉讓大配套設施分配的其他配套設施支出,應記入各大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的”配套設施費“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 X X“賬戶的借方和”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XX“賬戶的貸方。對能有償轉讓大配套設施分配的開發間接費用,應記入各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的”開發間接費“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間接費用“賬戶的貸方。
對配套設施與房屋等開發產品不同步開發,或房屋等開發完成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設施尚未全部完成的,經批準后可接配套設施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預提配套設施費,將它記入房屋等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的“配套設施費”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等賬戶的借方和“預提費用”賬戶的貸方。因為一個開發小區的開發,時間較長,有的需要幾年,開發企業在開發進度
安排上,有時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設施。這樣,往往是房屋已經建成而有的配套設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經銷售,而幼托。消防設施等尚未完工的情況。這種房屋開發與配套設施建設的時間差,使得那些已具備使用條件并已出售的房屋應負擔的配套設施費,無法接配套設施的實際開發成本進行結轉和分配,只能以未完成配套設施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為基數,計算出已出售房屋應負擔的數額,用預提方式記入出售房屋等的開發成本。開發產品預提的配套設施費的計算,一般可按以下公式進行:
某項開發產品預提的配套設施費=該項開發產品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配套設施費預提率
配套設施費預提率=該配套設施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應負擔該配套設施費各開發產品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合計×100%
式中應負擔配套設施費的開發產品一般應包括開發房屋、能有償轉讓在開發小區內開發的大配套設施。
如某開發小區內幼托設施開發成本應由101、102商品房,151出租房,181周轉房和201大配套設施商店負擔。由于幼托設施在商品房等完工出售、出租時尚未完工,為了及時結轉完工的商品房等成本,應先將幼托設施配套設施費預提計入商品房等的開發成本。假定各項開發產品和幼托設施的預算成本如下:
101商品房 1000 000元
102商品房 900 000元
151出租房 800 000元
181周轉房 800 000元
201大配套設施——商店 500 000元
251幼托設施 320 000元
則:幼托設施配套設施費預提率=320000÷(1000000+900000+800000+800000+500000)×100%=320000÷4000000×100%=8%
各項開發產品預提幼托設施的配套設施費為:
101商品房:1000 000元×8%=80 000元
102商品房:900 000元×8%=72000元
152出租房:800 000元×8%=64000元
182周轉房;800 000元×8%=64000元
201大配套設施——商店:500 000元×8%=40 000元
按預提率計算各項開發產品的配套設施費時,其與實際支出數的差額,應在配套設施完工時,按預提數的比例,調整增加或減少有關開發產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