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信用社逐步走向依法合規經營,其會計核算和監督的作用也就顯得尤為重要。過去那種簡單的記賬會計、甚至是做假賬的會計,在會計核算管理日益走向規范化和合法化的形勢下,越來越受到摒棄。必須在農村信用社建立新的會計管理體系,確保農村信用社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促進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全面發展。
1.對委派會計制的重視程度不夠。農村信用社實行工資掛鉤改革后,從主任到一般工作人員大都認為只有狠抓收入才能帶來收益,過分強調了收貸收息工作的重要性,會計委派制只是名稱的改變,同以前一樣,仍是簡單地記賬核算,忽視了會計委派制的重要性。而許多委派會計人員認為只要做到賬表相符、要素齊全,做好會計基礎工作,嚴格把好基層社會計核算關,就行了,至于真正參與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和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是信用社主任的事,與自己無關。
2.委派會計難以真正起到超脫辦事。農村信用社會計委派制的實施,使委派會計人員的地位相對超脫,其核算監督的職能也相對加強。雖然會計人員的福利待遇、工資發放由聯社統一核算,但由于仍然是在基層社主任的領導之下,委派會計在參與該社的管理方面權限的大小取決于信用社領導的決定。一些委派會計不愿得罪所在社主任和同事,或者為了某種共同利益被所在社 “同化”,委派會計在對信用社的財務管理方面很難真正做到堅持原則,按章辦事,在會計核算管理上也多是側重于核算,管理方面的職能比較弱化。
3.基層社會計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尤其是缺乏專業培訓過的人員。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行業管理體系不健全,行業管理職能嚴重缺位,人員補充主要采取頂替、內招、調動等方式,進入渠道單一,懂會計業務的人員有限,許多未經專門會計知識培訓的人員走上了會計崗位,許多會計人員只能簡單地記賬,至于怎樣參與信用社的經營管理、提高財務核算的管理質量,更好地在信用社經營決策中真正起到參謀作用,則有些力不從心。大大削弱了委派會計制的監督質量和實際效果。
4.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考核手段單一。農聯社雖對委派會計實行統一管理,但監督管理僅僅局限于日常檢查,如賬務處理是否規范、合理,憑證要素是否齊全,賬表記載是否清晰等常規性的檢查。至于會計委派人員如何監督所在社的財務收支活動,上報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何監督所在社執行財經紀律和金融法規的情況,則檢查監督少。同時,很多基層信用社沒有建立事后監督制度,也沒有配備專職的會計事后監督人員,加之農聯社會計部門人員較少,基層社數量多,致使對委派會計的工作檢查在許多方面都很難到位,基本上流于形式,缺乏有力的管理監督機制。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建議:
1.提高認識,加強管理監督。縣級聯社主任以及各基層社主任是會計委派制的具體執行者,要充分認識實行這項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這項工作作為對農村基層信用社加強管理和監督,提高經營水平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抓落實、抓到位。要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對其實行再監督,使會計委派制真正成為維護財經法規,堵塞管理漏洞,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的治本之策。
2.健全考核機制,對委派會計實行再監督。對委派會計人員的考核應由信用聯社的會計、人事、審計部門聯合組成考核組,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對委派會計的工作進行考核。“事前”即對被選聘為委派會計的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進行考核并建立檔案,考核合格者才可以被委派到信用社擔任會計工作:“事中”即委派會計人員到信用社工作后,每半年對他們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一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檔案,作為其任用、晉升和獎勵的依據:“事后”即委派會計人員任職期滿,必須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他們的工作情況。
3.明確規定委派會計的職責權限。為使委派會計能夠正常發揮職能,應明確規定委派會計的權力,賦予其監督權、經營管理決策會議參與權、財務信貸審批事項建議權、違法亂紀行為的制止權、基層會計人員否決權、向委派單位單獨報告權等權力。同時,應明確委派會計對受派單位會計工作的合法合規性、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性負全面責任,做到職責明確,權責統一。
4.定期培訓,不斷提高委派會計的綜合素質。信用聯社的會計、人事教育部門應定期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使他們真正成為德才兼備的會計管理人才,為基層農村信用社的高效規范運行,建立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防范風險,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發揮作用。同時要采取 “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吸收一批高素質的人才充實會計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