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學術界對于會計委派制并沒有進行嚴格的定義,一般認為會計委派制是指財政部門代表政府直接或間接對所屬單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或管理,在委派部門和受派單位領導下負責組織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的制度。筆者認為,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遠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戰略目標來看,實施會計委派制還存在諸多弊端,它對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的整治并不是理想的辦法,因此不應該成為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督的手段,更不應成為我國會計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取向。
1.會計委派制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違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企業改革的最終方向。而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根本特征就是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要實現現代企業制度這一目標,會計活動必然是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向企業委派會計人員,顯然是把會計活動看成一種獨立于企業經營活動之外的外部監督活動,使會計人員變成了服務單位的對立面,割裂了會計人員與服務單位的內在聯系,這與我國企業改革的方向是不相符的。如果把管理會計引入分析我們會發現,會計委派制將導致企業內部會計管理的混亂。如果把財務會計的主要職能視作是對外報告、解除委托責任,那么管理會計的職能則完全是為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出謀劃策。但事實上管理會計中的很多資料取自財務會計。由委派會計執行財務會計的職能,則管理會計的很多活動很可能得不到委派會計的支持,管理會計的作用將會進一步被抑制,這就從根本上打亂了現代企業會計的職能分工。
2.會計委派制與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相違背。會計委派制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國家與企業的雙重領導能夠協調統一,形成事實上的一個命令源。而實施會計委派制則意味著權力結構在很大程度上的外部化以及動力結構基本內傾化。在企業內部權力結構變動過程中,企業財會人員的身份也發生了變化,由企業的“內管家”變成了“外當家”,其工作范疇屬于企業財務,身份卻變成了準國家干部或委派的監督人員。權力結構與動力結構的脫節,導致了企業會計人員責任與權利的脫節,享受權利時卻不一定承擔應有的責任。當企業與國家在利益分配、目標、管理等方面發生矛盾時,這種脫節的危害將使委派會計陷于兩難的境地。如果傾向國家管理目標,違背企業利益,會使會計人員很難在企業中再立足下去;如果傾向企業利益,又與會計委派制的初衷相悖。
3.會計委派制與《會計法》相沖突。根據《會計法》,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由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四部分組成。司法監督主要通過司法機關對違背《會計法》的會計案件的判決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會計行為的依法進行。行政監督主要是政府有關機構通過服務和支持等方式,約束規范會計行為。社會監督主要是會計職業人員和自律性組織通過業務活動來矯正會計行為,從而起到維護會計秩序的作用。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指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在單位管理層的授權下,對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控制,對授權的管理層負責。由《會計法》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會計監督體系已相當完備。如果把會計人員從企業管理中分離出去,使之變成一種社會監督力量,不僅從形式上違背《會計法》,而且從內容上也違背了《會計法》中單位法人對法律負責、內部人員對法人負責的立法精神。為強化會計監督力度而實施會計委派制是對《會計法》中會計監督體系的誤解,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4.會計委派制與轉變政府職能之間的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對企業的管理主要通過稅收、價格等間接的經濟手段和必要的法律手段等來實現。實行會計委派制雖然能加強對企業的監督,但在職能上無疑仍屬于政府監督,是政府對企業直接管理的一種變相形式。這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兩權分離、政企分開來強化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使企業真正實現自負盈虧,增強企業活力的宗旨不相符,也與我國政府體制改革的目標相沖突。
5.會計委派制在強化監督機制的同時,也削弱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機制。實施會計委派制的目標就是解決企業信息失真的問題,監督企業的違規行為,保證國家經濟、政治目標的實現。要實現這一目標,會計委派人員就要按照委派單位所制定的一套模式化東西參與企業的管理。但是企業所面臨的經營環境是不確定的,企業經營必然面臨風險,也就是說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然有風險投資活動。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可能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其收支活動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果會計委派人員對企業的會計活動不十分有把握,為了執行委派單位的意見,他肯定會反對這種收支活動。這就會降低企業投資的靈活性,限制企業風險投資的自由,企業也就沒有了管理創新的激勵,進而降低企業獲利的機會。
6.會計委派制忽略了其它社會監督體系的作用,是機構的重復設置。現代企業制度在客觀上要求建立以注冊會計師為主的社會會計監控服務體系。注冊會計師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拿薪水的“經濟警察”,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提高我國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質量,加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早在1997年財政部就發布了《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對企業的會計年度報表不實行財政審批制度,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會計委派制無疑是政府對企業會計管理權限的一種回收,是注冊會計師職能的重復設置。另外,作為監督國有企業的審計部門,同樣對國有資產的流失以及企業中的腐敗行為負有監督職責。從財政部門單獨設置機構對企業進行監督,無疑也是政府職能的重復設置,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經濟學理念。
7.對會計委派制監督作用的疑問。會計委派制在我國并不是一個成形的制度,其中有許多內容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如對委派會計本身的利益機制和動力機制的構造、責權對等機制的構造等。這些問題不解決,也就不能保證委派會計發揮監督作用。而委派的會計在企業財務活動中不能發揮監督作用,會計委派制的目的就不能達到,甚至在一定情況下還會出現某些負效應。特別是當委派的會計人員與企業的個別經營管理人員進行合謀時,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危害可能會更加嚴重。
對一些老企業(如石油、煤炭、鋼鐵、電力等企業)來說,企業內部職工之間親屬化、老鄉化現象比較明顯。這些企業人力資源的流動往往呈現出一種網絡化的狀態,表現是老同事到處都是,老朋友到處都有。在這樣的企業外派會計人員進行財務監督,會計人員的獨立性、企業會計信息的時效性及真實性都不能得到有效保證,監督作用也就無從談起。
綜上所述,會計委派制是高風險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國經濟改革目標,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背道而馳,不應成為會計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會計委派制僅適合于行政事業單位、村級單位,而不應在大部分企業范圍內推廣。在我國要加強會計監督力量,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會計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國特色并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將會計立法權賦予宏觀會計運行機構,而將具體從事會計工作、從屬于企業的會計人員的管理權限賦予微觀會計運行機構,使會計機構與企業財務等機構一樣,成為企業管理中的監督部門,同時體現企業行為,維護企業利益,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