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委托代理理論,政府和其他資財所有者或委托者構成博弈甲方,企業經理(代理者)構成博弈乙方,雙方因“利害沖突”而博弈。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有可能只知道代理人的能力,但其努力水平是不知道的。而且當雙方簽約后,委托人的利益要取決于代理人的行為時,委托人的利益實現就有可能面臨著道德風險。因為委托人不能肯定代理人是否愿意或竭盡全力去實現委托人的利益。在經濟學中,道德風險主要涉及到無法在契約中明確規定的代理人的行動選擇,代理人對這些行動的選擇將影響到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無法觀測到這些行動。在這種情形下,委托者可能花費監察成本,委托監察員代表委托者的利益對代理者進行監督,從而將道德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如財務總監委派制中的財務總監就是監察員。
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的形式為:對已建立董事會的市管及區(縣)管國有企業,由董事會聘任財務總監;對由投資關系形成的母子公司,由母公司向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薦財務會計主管。被委派的財務總監(會計主管)參與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組織和監控企業日常的財務活動,對企業的各類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定期向董事會(母公司)報告企業的資產運行情況,同時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由此而形成財會管理控制系統。
在這種財會管理控制系統中,財務總監(會計主管)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他相對于經營者是獨立的,對經營者的重大財務決策實行事前監管,對其所執行董事會決策的正確性和真實性進行事中和事后監管。而企業會計人員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執行經營者的指令,對企業財產的完整和安全負直接責任。注冊會計師相對于經營者和董事會都是獨立的,對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經營者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財務總監(會計主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財務總監委派制通過委派財務總監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管,減少會計人員在經營者授意下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可能性。
從委托——代理角度來講,財務總監委派制就是委托人通過一個代理人(財務總監)來加強對另一個代理人(經營者)的監控。這樣盡管會增加成本,即監察代理人行動的成本——監察成本,但是能解決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對委托人可能造成的損失,確保代理人的活動符合合約,減少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行為差異。而以公正為主要特征的注冊會計師就是這場博弈中的裁判。他們既可以直接接受委托者的委托,對代理者(經營者)的財務狀況是否遵守規則或制度作出裁定;也可以接受代理者的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場上為博弈雙方做公正的評判。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就是博弈的規則。以前,我國一直處于沒有裁判的會計博弈狀態之中,討價還價、共謀犯規的現象自然在所難免。而財務總監委派制通過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表的審計,使注冊會計師作為裁判作用于會計博弈的各個場所,從而減少兩個代理人(財務總監和經營者)之間勾結的可能性,從另一方面解決了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問題。
但是,我們認為,財務總監委派制在解決代理人的道德風險方面也存在著不足之處,但它還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誘使經營者選擇對雙方都有利的行為。
1.簽訂合約。財務總監委派制中應仔細考慮合約的簽訂。即如何同代理人簽訂合約,在合約中如何有效地保證代理人努力地工作,而且代理人(經營者)為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又恰好使委托人(董事會)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一級最優合約。此時,盡管董事會不能觀測經理的工作是否盡心盡力,但是可以通過把收益同經營者的收入聯系起來的方式,誘使經營者采取對董事會最有利(當然也是對經營者有利)的行動。
所以,簽訂合約的問題并不是在合約中事先規定代理人(經營者)的全部收入是多少,而是視事后委托人(董事會)可觀測到的一些信息決定代理人(經營者)的收入。這些信息(如企業凈收益率)將同董事會不能觀測到的經營者的行動有關系。合約的目標是誘導經營者采取對雙方都有好處的行動。
2.信譽評定。經營者的利益最大化不完全是物質上的,也有精神上的。董事會(委托人)也可以在精神上通過信譽評定,誘使經營者采取道德的行為。經營者的信譽就如同企業的商譽,是經營者的無形資產,也是他們獲利的重要“資本”。較好的信譽有利于他們的長遠利益。所以,財務總監委派制中也有必要在每年注冊會計師審計完財務報表之后,由董事會和財務總監一起給經營者的信譽打分,并記錄在案。當然,信譽的評定標準必須是客觀和公正的,不能是某一個人或某一個機構說了算,同時要考慮社會環境、市場經濟狀況等非可控因素。
從財務總監委派制談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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