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會計基礎工作,建立科學、規范的工作秩序,依法正確行使農村會計職權,提高農村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水平,更好地發揮農村委派會計人員在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根據太谷縣人民政府太政發〔1998〕第62號文件,太谷縣財政局太財會字〔1998〕第6號文件精神,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所轄行政村、自然村或設置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
第三條 農村委派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正確反映和監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各項經濟活動,維護集體財產,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為經濟建設和農村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農村委派會計人員要嚴格按財政部、農業部《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的規定,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和收支預算,嚴格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統籌合理使用資金。
第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試行)》規定,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嚴格審核原始憑證、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時報送會計報表。
第六條 按經濟核算的原則,定期檢查財務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提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第七條 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定期編集、整理。做到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損毀,散失和泄密。
第八條 農村委派會計人員對財政、農經部門和稅務、工商等業務部門來本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檢查財務會計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及時反映情況,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壞會計資料、不得阻撓、抗拒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 農村委派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崗位調動,要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憑證、賬目、款項、報表等會計資料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并由財政部門、農經部門、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負責人監交,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十條 農村委派會計人員有權要求被委托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認真執行上級財政部門、農經部門批準的計劃、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如有違法違紀行為,農村委派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和拒絕執行,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欺騙上級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農村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堅決拒絕執行,并及時報告財政農經部門,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廉政規定,模范遵守財經紀律,嚴禁設"小金庫"或賬外賬,白條頂庫,收入不進賬,杜絕公款私存,不準變相公款消費,違者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農業稅、特產稅、"三提五統"等稅、費的收繳政策和票據管理,資金管理政策、規范財務行為。
第十三條 嚴格考核、獎懲制度,財政部門、農經管理部門,對農村委派會計,執行規范化管理的百分考核制度,年終進行獎懲兌現。農村委派會計人員享受村干部同等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加強繼續教育,財政及農經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農村委派會計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繼續教育培訓定為每年一次。
第十五條 實行"會計集中辦公制度"。由財政和農經部門組織,每月定期召開農村委派會計人員例會,開展賬前審核,統一辦公,匯報所在村社的財務收支,資產核算、交流、推廣好的經驗,研究和解決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