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委派主體。委派主體應是資產的所有者。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委派主體是政府部門;對于股份制企業,委派主體應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委派會計人員隸屬于股東大會,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目前,我國的國有企業除上市公司外,管理體制大都不健全,國有股權代表身份不明晰,暫時只能由政府代辦。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企業管理體制的健全,最終也能達到企業會計的委派方由政府轉移到企業的股東大會。
2.確定委派的客體。委派會討的范圍,所有權有關。行政事業年位,國家對其全部資產擁有所有權屬于會計委派的范圍,且為防止醫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私詔“小金庫”等腐敗問題的出現;對過些職位實行全部委派,即會計、會計人員均屬委派范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國家對其全部資產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控股權,因此也屬于會計委派的范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國有企業,國家不能對它們的會計人員實行委派。其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只能通過營造規范化環境解決。應完善會計監督體系,加強對社會監督機構的再監督,逐步實現會計人員的職業化。
二、強化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l.成立專門的委派會計人員管理機構,目前宜花財政部門指導下成立會計服務公司,負責對委派會計的聘用、委托、考核和后繼教育工作,通過法規建設、任職資格管理、任用管理、執法檢查和監督指導等形式,便委派會計管理規范化。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財政部門替企業代辦會計委派的消失,直接對:財政部門負責的會計公司將走向社會化,以會計職業自律性民間組織形式對委托者提供會計服務,屆時被委派會計人員的隸屬關系、性質確定等問題也將得以自然解決。
2.規范委派會計人員的來源途徑和進行科學管理,提高委派會計質量有效的手段是規范其來源途,最有效的途徑之一是建立會計人才市場和完善委派會計人員的選擇標準。這樣既不會增加財政負擔,又有利于加強會計隊伍建設。另外,對委派會計人員的科學管理,可借助建立委派會計人才檔案庫,并借助現代化手段,開發和推廣通用的會計人員檔案管理系統軟件等。
3.明確委派會計人員的地位、職責和權限。委派會計人員代表政府或產權管理部門,行使資產所有者對經營考即被委派單位的會計監督權,同時作為受派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的主要承擔者,服從受派單位的領導。委派會計人員具有 《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職權。及時報告受派單位重大經濟事項,并參與受派單位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
4.規范委托程序。明確委托和代理雙方的責任、權力、義務以及同服務單位的關系,并以法律或規章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委托程序也要盡快規范。
5.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的后續管理。建立健全對委派會計人員的激勵、監督機制、再教育機制,具體包括持證上崗制度、定期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業績考核制度、定期述職制度、回避制度、定期輪崗制度等。還應建立維護委派會計合法權:益的機制,防止打擊和報復委派會計人員的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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