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以來,在貫徹落實國家財經紀律、會計制度,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們在審計中也發現,會計委派制在一些方面已不能適應管理和公共財政改革的需要,一些弊端逐漸顯現出來,主要表現為:
一是財政財務管理職能弱化。由于委派會計體制決定其工作重點是保障所委派的單位財務工作的正常運轉,如會計報表能按時報出等。對于其他工作則處于應付狀態,特別是單位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比委派前大大削弱,如預算管理、資產管理、經費管理、債權債務清理等基礎管理工作被忽略,成了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薄弱環節,導致一些單位內控制度形同虛設。
二是會計監督效果欠佳。一是事前監督未達到預期效果。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初衷是對單位支出進行事前監督,避免以往不合規支出發生后不能糾正只能處罰的問題發生,但從具體實踐來看效果并不理想。二是事后監督表面化。對于單位的財務收支,委派會計只注重票據是否合規、手續是否齊全,而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很少過問。據審計掌握的情況,一些單位仍然存在預算外資金未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支出不規范、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經費不足與浪費并存等問題,這些問題并未因實行會計委派制而從根本上有所改觀。
三是會計體制設置不盡合理。由于委派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不實行委派制,是由單位自行任命產生的,一些大的單位和系統因種種原因往往又未配置負責人或由其他部門負責人兼任,勢必影響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針對以上情況,我們建議要明確責任,加強管理。委派會計應了解掌握單位基本情況,參與預算編制的全過程;定期開展財產清查和債權債務的清理核對,夯實單位財務基礎工作,確保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及時反饋會計信息,分析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用好管好有限的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還要強化監督,規范收支。委派會計應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委派單位的特點,直接參與具體重大業務發生的全過程,確保經濟業務的真實、合法。委派會計領導體制設置應結合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需要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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