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會計管理對維護國家經濟秩序,規范社會經濟生活,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有著不可缺少的作用。目前,我國已進入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階段,各地相繼試行將會計委派制度與實行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改革銜接起來,目的就是強化推進,盡量從源頭上、制度上遏制和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會計委派制是指政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財政局)統一向其所屬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委派會計人員,并授權會計人員監督所在單位會計行為和其他經濟活動,達到監督被委派單位財務及生產經營活動之目的的一種制度。而我市在現階段推行則更有其特別的意義,下面就英德市會計委派制的試行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一、英德市試行會計委派制的情況
(一)設置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審核中心政府設置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審核中心,對行政機關及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賬目、資金實行電算化集中管理,分戶核算。各單位取消在銀行設立的收支賬戶,改單位的會計核算為會計審核中心代理記賬和資金結算,審核中心設置總會計、統管會計、資金會計崗位,負責監督、審核、辦理單位的會計核算,為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會計核算服務。單位設置財務報賬員一名,負責經辦本單位財務收支的具體業務,審核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制、調整和收支報賬工作。各單位資金的所有權、財務自主權不變,但要接受市會計審核中心的監督。通過兩年的集中管理,規范了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基礎核算工作,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范建賬、遵循國家財經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在支出審批方面統得過緊,從而打擊了行政事業單位及廣大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導致會計審核中心在運行了兩年左右就宣告解散。
(二)成立鄉鎮財政結算中心政府以各鄉鎮財政所為據點,成立鄉鎮財政結算中心。各鎮屬行政事業的財務收支活動,全部納入結算中心統一管理,在“三權不變”(即單位的資金使用審批權、資產所有權、財務自主權不變)的管理原則下,將鎮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崗位和銀行賬戶取消,代之以報賬制。結算中心對單位的各項收支業務不加具任何審批意見,單位負責人仍然是會計工作第一責任人。中心按單獨設賬,分戶核算,實施“非零戶”的管理,每一個納入中心管理的單位,均按單位的法定名稱開設獨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設立獨立的出納賬、會計賬。結算中心會計人員通過會計電算化集中辦理資金結算和會計核算,使會計服務和監督管理融為一體。目前鄉鎮財政結算中心在各鄉鎮的會計監督和會計管理方面正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三)成立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政府成立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對部分事業單位利用公共資產取得的經營收入和出租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本級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駐外機構占有和使用的國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資產進行清查,并將相關土地使用證、產權證等權證及其它檔案資料移交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管理。各單位對托管的非經營性資產,繼續享有資產的使用權,并負責管理和維修,對托管的經營性資產,則由中心以委托書的形式委托各單位代行經營管理權,各單位對利用公共資產取得的各項收益,則要按月全額繳存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專戶,由管理中心按比例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剩余部分返還給各部門單位。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加快我市經濟建設發展步伐,以實現市委、市政府確立的“工業化為重點、產業化為基礎、城鎮化為載體。三年打基礎、五年翻一番、實現經濟跨越式發展”的經濟發展戰略。目前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的工作正有條不紊地進行著。
二、必須制訂與會計委派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為了正確處理好財政部門與被委派單位的關系,使委派的會計人員既能維護行政事業單位的權益,又能成為被委托單位財務管理、經營決策的得力助手,財政部門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這些制度包括:
1、委派會計的檔案管理制度。財政部門應盡快建立健全會計人員檔案信息庫,對所有委派會計人員的檔案應分職務、分層次管理,對他們的檔案應統一式樣、統一編號,實行電腦聯網。
2、委派會計的任用和考核制度。委派會計的任用由財政部門負責考核和認定,且必須得到行政事業單位的認同。要與會計人員簽訂工作合同,以明確委派會計人員的責權,確定其業績考核的獎懲標準,該標準是評價委派會計人員責權履行情況的明晰的、量化的條款。對委派會計的考核應包括對其業務素質、政治素質、協調能力等的考核,會計主管機構除考核個人有關情況外,應重點考核財務管理能力、會計規范化管理工作、遵紀守法及單位守法情況等。財政部門每年對委派會計考核1—2次,對合格者繼續留任,不合格者就地解聘,對作出貢獻者應提出晉升、晉職的建議。
3、委派會計的定期培訓制度。財政部門每年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至少兩期一周以上的業務知識、政治思想及組織協調能力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委派會計的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
4、委派會計的回避制度和定期輪崗制度。對委派者和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有親屬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的,必須實行委派回避制;單位的會計負責人每三年進行一次輪崗交換,一般的會計人員也要定期輪崗。
5、委派會計的離任審計制度。委派會計在輪換崗位前,務必進行離任審計,以客觀、公正地評價委派會計的工作情況。委派會計對違法亂紀行為不抵制、不報告、開假票、報假賬及進行其他違規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調離、撤職、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對指使委派會計違反財經紀律、打擊報復財會人員者依法懲處,以確保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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