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所“零戶統管”的實施范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鄉鎮財務“零戶統管”是財政綜合預算管理體制在鄉鎮的具體運用,按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必須規范財務收支活動。
(一)取消行政事業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賬戶(包括支票戶、存折戶、定期存單戶),只保留財政所在當地金融部門開設的一個專戶,各單位的存款余額一次性全部劃轉到財政專戶上。
(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位所得的各項資金收入包括罰沒收入、預算外收入(含單位創收經營收入)、上級主管部門補助收入(含各類專項資金)以及憑借政府賦予職能所取得的保證金、押金、代收代付款、預算款、往來結算款和其他預算外資金都必須先繳入財政專戶,然后按規定撥回后使用。
(三)加強收入管理。
1.單位各項收人都要按規定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搞“小金庫”和“包包賬”。
2.要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足額的組織各項收入,不得隨意減免緩收,也不得隨意提高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3.單位收取的各項資金包括罰沒收入、預算外收入、其他預算外資金及往來賬款結算等,都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強化綜合財政預算指標管理。
1.各單位年度綜合預算收支指標,由財政所統一口徑和標準核定下達后,各單位必須狠抓增收節支,確保預算外收入指標的完成,并自求平衡。
2.年度預算執行中,財政所按收入進度和預算指標撥付預算內外資金,其中經常性綜合預算支出由財政所按收入進度比例撥付。
3.單位綜合預算收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超支由單位自理。
(五)嚴格現金收支管理。
1.單位所取得的現金必須先存入財政專戶,不得坐收坐支。
2.實行定額備用金管理。財政所可視單位情況核定500至1000元的現金額度,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用于日常零星開支;個人工資、補助、津貼和獎金發放由原單位出納將花名冊及時送到財政所,經審核后發放。
3.單位除旅差費等現金管理條例規定允許使用現金以外的其他結算業務,一律通過財政專戶以轉賬方式結算,不得用現金結算。
(六)規范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和支出管理。
1.統一票據和賬簿管理,各單位的一切收支憑證和賬簿必須由市財政局部門統一發售,鄉鎮單位一律在財政所領取,除有特殊規定外,不得在市直主管部門直接領用票據。特殊規定的市直部門直管單位在主管部門領取的票據必須經財政所審核蓋章后才能使用。
2.單位支出憑證必須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憑證(財政票據或稅務發票,無合法的票據憑證不得列財務支出),有經辦人簽字,有單位負責人簽字,有具體用途。
3.嚴格財務支出審批。對于其他各項支出,各鄉鎮應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在審批的基礎上列支。單位工資性支出,按財政所審定數列支。屬于購買專控商品的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屬于基建性的支出,按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履行審批手續。
4.建立支出憑證審核制度。單位所有財務支出憑證都必須經過審核后,會計才能做賬,未經審核的支出,會計不得入賬,審核發現不合法、不合規定的支出一律由責任人自己負責。
第四條各鄉鎮成立“零戶統管”會計工作站。
1.會計工作站設總預算會計1名,資金結算會計1名,統管會計1名,從財政所現有人員中擇優選派。
2.各單位設出納1名,由單位設定。
3.會計工作站人員名單報會計局備案,業務培訓由會計局負責。
第五條“零戶統管”會計工作站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會計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其具體分工如下:
(一)總預算會計:
1.負責綜合預算指標分配、調整,決算等日常工作。
2.負責審核單位用款申請,辦理資金調撥手續。
3.負責總預算會計核算,負責結算會計、委派會計、單位出納間的協調管理,確保會計業務的正常運行。
4.負責從市財政局領購票據,向結算會計發放票據,復核結算會計回收的舊票。
5.負責每月審核單位財務收支原始憑證,嚴格把關。
6.負責監督管理納入“零戶統管”范疇的直管單位的票據領購。
(二)結算會計:
1.負責在單位存款余額內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各單位辦理資金轉賬、匯兌、支取、現金等結算業務。
2.負責從預算會計處領取票據,按規定向單位發售票據、核銷票據。
3.負責審核收入票據,資金劃解及征收政府調控收入。
4.負責分戶核算存款增減變動情況,按月與總預算會計、統管會計核對存款余額、賬目。
5.負責每月定期與銀行對賬,做到賬賬相符。
(三)統管會計:
1.負責定期與單位出納辦理財務收支憑證結算。
2.負責代理單位會計核算,分單位建立指標賬、往來、收入、支出明細賬。
3.負責按月向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所和單位編報會計報表,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建立會計檔案。
4.負責每月與總預算會計、結算會計、單位出納對賬。
5.負責監督單位的收入入庫和資金的使用等情況,對不符合規定的支出憑證一律退回,不予報賬。
6.加強單位財務管理,建立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照章執行。
(四)單位出納:
1.負責與結算會計辦理預算內外撥款手續。
2.負責收取各項資金,及時將各項資金收入直達財政專戶,開財政統一票據。單位所收取的現金,必須先進財政專戶,嚴禁坐收坐支。
3.負責向結算會計購領核銷票據,結算解繳財政專戶收入。
4.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單位轉賬和現金收付等日常財務收支業務。財政支出憑證要做到四有(有合法票據、有經辦人、有單位領導簽字、有財政總會計審核蓋章)。
5.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往來明細賬和國有資產明細賬等各種備查賬、輔助賬,并定期與總會計、結算會計核對銀行存款等有關賬簿。
6.負責將財務收支憑證,交總預算會計審核蓋章后與統管會計辦理交結手續。
第六條“零戶統管”會計工作站要解決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在實行會計統管后,給政府當好參謀,把握資金調度,保證單位用錢方便。
第七條嚴格財政紀律,確保“零戶統管”順利實施,對下列違法違紀行為按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
(一)單位擅自在金融機構開設銀行賬戶的,視作“小金庫”,其資金全部予以沒收。同時,對金融機構違規為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的行為,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坐收坐支資金以及違反現金管理規定,超范圍、超額使用現金結算的,按違規額扣減綜合預算撥款指標,情節嚴重的,暫停供應票據,并暫停財政撥款。
(三)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無據、白據或非合法票據收款的,所得收入全部收繳財政。白據、非法票據列支的,其支出由責任人承擔,并按違反財政法規給予經濟處罰。
(四)違反支出管理規定,未經審批或手續不全的支出憑證,從財務賬目中剔除由經辦人承擔。
(五)違反工資政策規定,濫發獎金、津貼、實物的,會計人員不予受理,若有違反,追究會計人員責任。從收入中直接坐支的,依法按性質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六)放開假票、做假賬、報假表、搞賬外賬、隱瞞預算外收入等違法違規的財務人員,一律取消會計從業資格,并依法追究違紀責任。
(七)對不執行本細則規定或授意、指使、強迫財會人員編造、篡改會計數據的單位負責人由鄉鎮政府及鄉鎮紀委,依法從嚴懲處。
(八)其他違紀行為,按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相關熱詞: 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