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必看!所得稅問題要注意!
一些公司由于自身經營等各種原因終止經營,需要辦理注銷,在注銷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或結清企業所得稅,以下就企業注銷中經常涉及的所得稅問題進行梳理。
一、清算期間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中第12行的稅率為25%,如下表: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第12行“稅率”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另外,參考《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9號)“第十六條 企業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企業清算所得應按照稅法規定的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公司清算期間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按法定的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能否核定征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參考《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清算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第二十九條:企業在經營期間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需要進行清算,并在清算期間采取查賬征收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分公司注銷是否需要做企業所得稅清算?
1.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分公司注銷是否辦理所得稅清算?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注銷無需辦理企業所得稅清算;總機構注銷前應先注銷分支機構。
根據安徽稅務的規定,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分公司注銷不需要辦理所得稅清算。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稅務機關要求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分公司注銷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具體需要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2.視同獨立納稅人管理的分公司注銷是否辦理所得稅清算?
參考原北京國稅《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五、清算問題
(二)視同獨立納稅人管理的跨省市分支機構注銷清算
問題:視同獨立企業管理的跨省市和不跨省市的分支機構,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是否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并進行清算申報?
解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已視同獨立納稅人管理的,凡分支機構使用的資產獨立于母公司,并且該分支機構擁有對資產處置權的,其停止經營時應按對獨立納稅人的清算管理要求進行清算。
四、公司遷址是否需要做企業所得稅清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遷址不需要做企業所得稅清算。
另外,可參考原北京國稅2017年發布的《5月征管熱點問題》
北京市內的企業要辦理跨省遷移,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清算?主管稅務機關是否會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已經辦理“三證(五證)合一的”納稅人跨省遷出我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履行“結清稅款、繳銷發票”手續,不做所得稅清算申報。但跨省市遷出需要在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清稅申報表》,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清稅證明》。
五、企業清算時間較長,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參考2010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對于“企業清算期間如果時間較長,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答復:按照現行規定,企業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不需要進行預繳。待清算結束后,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注銷清算時增值稅留抵稅額能否計入清算損益抵減清算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那么留抵稅額企業所得稅清算時如何處理呢?能否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嗎?
總局層面并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各地稅務機關觀點不一致,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按當地的口徑執行。
如原寧波國稅2012年1月30日的答疑明確,可以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某企業注銷在外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時,將存貨交回總機構,其增值稅留抵稅額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注銷在外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時,發生的財產損失按照規定可以稅前扣除。分支機構增值稅留抵稅額由于不能繼續抵扣,由遞延資產變成損失,具體反映在企業的財產損失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2021年2月20日河北稅務對于“企業注銷清算時增值稅留抵稅額能否計入清算損益抵減清算所得”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因此不能從清算所得中扣除。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