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解析及影響提示
一、納稅人適用核定征收的情形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二、不適用核定征收的納稅人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不適用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類型,主要是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三、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影響
1、所得稅方面
上述國稅函〔2009〕377號中規定了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適用核定征收,那反過來說,適用核定征收的企業,是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大部分優惠政策的。
比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因此,對于核定征收的企業就不能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了。
再如:在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新下發的《關于發布修訂后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中也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分項目進行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上述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其中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
由此可見,如果一個企業因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被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大部分優惠可能就享受不了了。
2、增值稅方面
如果因為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而被稅務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對于這種情況的一般納稅人來說,可要注意了,有可能會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局這么處理企業可是完全有依據的,請看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