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因此,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內資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是不能按與查賬征收的企業同樣方法進行年終匯算清繳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文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的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內資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應視其根據何種情形(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總額、經費支出總額)核定的其應稅所得率,匯繳方式是不同的。您的第2、3種理解是正確的。
如果是按收入總額核定的其應稅所得率,那么年終匯算時,首先匯算本年度全年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適用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減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的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再減當年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最終計算出本年度匯算應補(退)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