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可享稅率優惠
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中,除了規定的33%法定稅率外,為了照顧一些利潤水平較低的小企業,也規定了27%和18%兩檔照顧性稅率。在稅收檢查中,稅務人員常常會看到有不少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產生一些抱怨的情緒。因為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僅僅超過法定稅率規定的數額,哪怕是10.1萬元,也要按33%的法定稅率來繳稅。因此這些企業想知道有沒有什么方法在不違背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對企業的銷售收入等方面進行籌劃,從而能夠享受按兩檔照顧性稅率繳稅的優惠。
其實,企業可以選擇適當的時機將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推遲,從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享受國家的照顧性稅率。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在我國的商品交易中存在著不同的結算方式和商品交易方式,企業可以分不同情況確定商品交易收入的實現。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如企業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確認收入實現;而如果企業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商品,則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時間,并按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本期的銷售成本。這就為企業銷售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稅收法律基礎。
例如:2005年1月~11月,某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工業企業,采用直接收款銷售方式取得銷售收入為120萬元。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7%計算,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8.4萬元,適用27%的照顧稅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268萬元;如果該企業12月仍按正常銷售方式確認收入30萬元,年終匯算確認全年收入總額為150萬元,按7%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10.5萬元,適用33%的稅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3.47萬元。但是,如果這家企業與客戶簽訂協議,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中約定分兩次收回價款,第一期12月31日收回價款的2/3,第二期收回價款的1/3.那么,該企業12月確認的收入就是30×2÷3=20(萬元),年終匯算確認全年收入總額為140萬元,按7%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9.8萬元,適用的稅率則為27%,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65萬元。而合同中規定的第二期收回的10萬元在2006年度收回,按同樣的方法計算適用27%稅率的話,也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0.189萬元。相比之下,同樣150萬元的銷售額,因收入確認方式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企業可節稅:150×7%×(33%-27%)=0.63(萬元)。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業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遠遠大于10萬元,則沒有通過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籌劃的必要。但對于那些規模小或應納稅所得不是很高的企業,則可以提前對銷售情況進行分析,如有利用分期收款方式,適用低檔優惠稅率進行籌劃的可能性,不妨在生產經營中合理安排,以達到為企業節稅的目的。
上一篇:股權轉讓籌劃四方案比拼節稅
下一篇:利用應納稅所得額原則節稅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