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區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
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頒布實施《關于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經濟區的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重點產業項目,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自治區統籌安排用地指標。
按《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兩免三減半”中減半征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外,免征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經批準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減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經濟區新辦的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后年度減半征收。經濟區內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輕工食品、高新技術、海洋等工業企業,以及物流業、金融業、信息服務業、會展業、旅游業、文化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等服務企業,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經濟區內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規定》決定,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區重點產業項目,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自治區統籌安排用地指標。凡投資1億元以上、每畝投資強度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自治區統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標。凡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使用林地定額指標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單列安排。優先確保經濟區工業原料林采伐指標,經營者種植的工業原料林,其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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