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案例:
南京港龍潭集裝箱有限公司是2005年8月由南京港務管理局、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港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上港集箱(澳門)有限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中遠碼頭(南京)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82000萬人民幣,注冊資本為47400萬人民幣(已全部到位),其中外方資本占25%,經營期限為20年,經營范圍是港口開發與建設,碼頭和其他港口設施經營;在港區從事集裝箱的裝卸、堆存、門到門運輸、相關配件銷售、倉儲(危險品除外);集裝箱的拆裝、拼箱、清洗;港口機械設施、設備租賃、維修等。
該企業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申請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解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港口、碼頭等特定項目投資經營適用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1號)規定:
1、可享受特定項目稅收優惠的企業,應是直接投資建設并經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對上述項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業。
2、投資經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兼營其他一般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并申報其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及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所適用稅率及定期減免稅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企業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申報的,或者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其核算申報不合理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所得總額,按照其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的營業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三、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在對企業進行調查核實后,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以上規定以蘇國稅函〔2006〕318號文作了批復。同意對南京港龍潭集裝箱有限公司從事港口碼頭項目所得,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