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低稅率的稅收優惠項目
《稅法》第六條 國家按照產業政策,引導外商投資方向,鼓勵舉辦采用先進技術、設備,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
《稅法》第七條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細則》第七十三條 稅法第七條第三款所說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于:
(1)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a.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b.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c.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但以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為限。
(4)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5)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6)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屬于前款第(1)項所列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報國家稅務局批準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1995]1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開發經營項目(以下統稱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企業類型和項目所在地區等條件的,可享受有關減低稅率或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現將貫徹執行以上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可享受特定項目稅收優惠的企業,應是直接投資建設并經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對上述項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業。
投資經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兼營其他一般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并申報其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及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所適用稅率及定期減免稅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企業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申報的,或者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其核算申報不合理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所得總額,按照其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的營業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國發[1999]13號
自1999年1月1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關于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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