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稅收優惠政策
(一)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企業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企業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6.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全額退還增值稅。
7.《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的進口設備為電視機、攝象機、錄象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機、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摩托車等。
8.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0萬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取得的所得,經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單獨計算并享受“免二減三”、“免五減五”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二) 對如下地區和產業實行長期減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對設在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南寧市、北海市、梧州市、欽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憑祥市、東興市、合浦縣、蒼梧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北海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于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A.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B.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C.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D.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E.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F.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G.建筑業;
H.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I.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從事下列高新技術范圍內的企業:
A.電子與信息技術;
B.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C.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D.先進制造技術;
E.航空航天技術;
F.現代農業技術;
G.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H.環境保護新技術;
I.海洋工程技術;
J.核應用技術;
K.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三)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實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二減三”。其中,屬于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按15%的稅率減半計算。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五減五”。
3.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上述第1款規定執行。
4.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上述“免二減三”規定免、減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產品出口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由廣西商務廳認定。
5.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上述“免二減三”規定免、減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
(1)屬于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項目;
(2)采用國際先進和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
(3)生產的產品質量、技術性能處于國內領先地位。
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由廣西商務廳認定。
6.對外商投資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上述各類企業主營收入需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
(四) 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稅
1.外商投資企業在根據稅法規定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期間;
2.屬于國家鼓勵類或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3.屬于外商投資先進技術型企業或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50%以上的企業;
4.在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國家級旅游城市、邊境開放城鎮、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開發區和貧困縣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5.外商投資農、林、牧、漁企業;
6.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轉讓省級以上(含省級)專有技術等科研成果的所得;
7.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當年利潤不滿100萬元人民幣的外商投資企業;
8.建設和經營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基地礎設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五) 其他有關稅收和收費優惠
1.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3.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生態林(生態林應占80%以上)、還草和治理石漠化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5.外商投資公路建設用地,屬國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修建二級公路等級以上公路用地,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免征耕地占用稅的范圍限于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6.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7.對于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一年,減半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二年的政策。在中外合營方式中,中方以探礦權、采礦權入股的,其探礦權、采礦權應按規定依法評估確認,合理作價,由中方提供相關的地質成果資料。
8.對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9.對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0.對允許類產品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資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商務部門核準,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
11. 西部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1)對設在我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類企業,自治區確定的有色金屬、電力、汽車、食品、醫藥和高新技術六個重點產業的企業,自治區支持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的機械、制糖、林產、建材、鋼鐵錳業、化工、日用品七個傳統產業的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旅游資源開發企業,上市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區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到我區獨資或聯營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對外來方的生產經營所得,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新辦的其他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業外,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
(4)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稅法規定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期間,同時免、減地方所得稅。
(5)對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沿海工業園區內投資新辦的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對設在重點鎮、通道工業帶上的小城鎮新辦的農產品加工、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有色金屬、汽車、制糖、食品、信息技術、醫藥、生物技術、特色農業、水利、林業、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后,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退耕還生態林(生態林應占80%以上)、還草和治理石漠化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11)屬國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經自治區批準修建二級公路等級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鐵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2)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2. 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價格和收費政策
(1)對已經形成競爭的水運、公路貨運、食糖、發電用煤、報刊雜志、廠絲、足金飾品、外貿倉儲、物資流通、客房、松脂等商品和服務價格,放開由市場調節。
(2)將現行按發電項目還貸需要來核定還貸期的還本付息電價的做法改為按發電項目經營期核定上網電價(經營期火電按20年、水電按30年計算);新投產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按自治區電網內同時期建設的同類型技術先進的發電機組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核定,符合環保要求的機組所增加的投資,按照國家規定另行計算發電成本,核定上網電價。
(3)新建地方鐵路按照償還貸款本息、補償合理經營成本的原則,實行新路新價政策。
(4)對污水處理項目實行價格承諾制度,允許在項目建成前三年開征污水處理費。逐步將污水處理費調整到合理的水平,并相應提高城市供水價格,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
(5)商業性投資的景點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確定門票價格。
(6)對以基礎設施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范圍的項目,在辦理有關收益權或收費權承諾時,只要相關手續和材料齊全,在規定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7)對所有投資于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國家治理方案出臺前,免收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對其他項目,減半收取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以上項目均減半收取城市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
(8)取消鄉鎮企業管理費、社會福利生產管理費和外來務工人員暫住費、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管理費、計劃生育管理費、城市增容費、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費。
(9)除義務教育外,對經批準的社會力量辦學,收費標準與辦學主體的籌資方式相適應,并按培養學生的完全成本進行收費;對經批準利用社會力量舉辦的義務教育,其收費除可收取自治區規定的雜費、住宿費、代收費外,學校可向學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資款。
(10)對以銀行貸款及社會資金按照學校后勤社會化的要求,統一規劃投資建設的大中專學校學生宿舍(公寓),其住宿收費允許按現行最高收費標準執行。
上一篇:大連:高新企業2年內免征所得稅
下一篇:一批港澳產品將享受零關稅